胡某某,女,湖北人,来深工作多年。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与其他卖淫女好友张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在深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同时,四人还通过设立微信群聊或加入有关介绍卖淫的微信群聊,利用微信介绍他人卖淫,从而赚取介绍费。卖淫行为完成后,卖淫者通过微信转账、网银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等方式将介绍费交付给介绍卖淫者。此四人还通过拍摄各种性感的图片和包装成明星等各种包装手段提高卖淫价码。胡某某于2015年3月29日与嫖客进行卖淫时被深圳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有介绍他人5次卖淫的事实,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该案的介绍卖淫方式利用微信工具进行介绍,模式新颖,大胆而创新。但无论如何都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17日,胡某某的家属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胡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具了以下六点辩护意见,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辩护人不持异议,对介绍卖淫次数的认定上有异议。
一、仅认可《起诉书》中第4页所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介绍王某某卖淫的第(2)单和介绍杨某某卖淫的第(5)单的事实,其中第(5)单中的卖淫女杨某某在卖淫行为未完成、嫖资未交付的情况下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也未从中得到中介费、获利,属介绍卖淫未得逞,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二、对于《起诉书》中第4页所指控被告人胡某某2015年3月18日介绍张某某卖淫的第(4)单,辩护人认为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该单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孤证不足以认定介绍卖淫的事实。且,据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某庭上供述两人私底下是好朋友,有打麻将、香港代购、买衣服等其他微信转账往来。
三、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张某某卖淫的第(1)单和第(3)单,仅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应认定。因为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是公安机关以转账记录提示张某某认定的,张某某当庭也对该两次卖淫表示记不清楚了,而对于多次卖淫的张某某记不清楚符合生活常识。
四、被告人胡某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胡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父亲早丧,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母亲如今身体也不好,整个家庭的重担都压在她身上。在打工难以养活家庭、医治母亲的情况下被告人江荣娟不得以才走上卖淫行业。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庭情况,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王平聚律师团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