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案,自被警方控制自由后,陈某家属慕名前来委托王平聚律师团。王平聚律师团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了当事人陈某,并开会研究本案案情。
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的证人——高某某,本案买发票的人。警方对高某做了调查,经行了询问。警方先给高某某递交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如果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证人的诉讼权利,证人有权利对其申诉或控告。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另外,证人还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根据高某某的供述,2015年7月初,高某某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但当时没有拿到足够餐饮发票回公司报销,其用朋友的微信号加入一个西丽交友群,想找个是否有发票可以卖。陈某加他微信,并主动问起是否需要发票,高某某说要,因为高某某经常要到外地出差,在外地有些小餐厅提供不了发票,于是高某某先是要给几张看能不能报销,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就送两张发票给高某某,高某某拿回公司报销后,公司财务说发票是假的。高某某对陈某的假发票很生气,就想举报他让公安机关把他抓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微信联系后,高某某和陈某约定在晚上到南山区西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交易,在交易前高某某拨打110举报,在高某某和陈某见面时,高某某看到警察走过来,其假装到邮政储蓄银行柜员机拿钱,警察过来看到陈某手上拿着发票,就把陈某带到派出所来。据高某某说,陈某向他出售的发票是六本,面值是伍佰元,每本一百张。
在陈某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团为陈某做罪轻辩护。辩护人提出了陈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和其所在公司不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很大联系。并且本案情节较轻,陈某系偶犯、初犯。在本案中,陈某书犯罪未遂等等。法院最终听取了王平聚律师团的辩护意见,对陈某做了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