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是一名内地的年轻女子,在2015年3月份和几个同伴去香港游玩。同伴中有枪支爱好者,和李某某合谋一起携带了六支疑似枪支,在深圳过海关时被深圳海关工作人员查获。后经鉴定,所携带六支枪支皆为枪支。
当事人家属慕名找到王平聚律师团,寻求法律帮助。王平聚律师团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阅卷、寻找本案的蛛丝马迹,最终为李某某成功辩护。王平聚律师团提出了一下辩护意见:
目前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构成走私武器罪。在这些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足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则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所购买的仿真枪构成枪支,即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二则她不是入境过关的申报义务人,不符合走私行为的主体要件。三则是她不是逃避报关的行为人,不存在走私行为。
李某某只是在帮人携带枪支,主观恶性较小。从案卷证据材料来看,即使是涉案枪支的购买者张某本人,在店家的蒙骗下也非明知其购买、携带的是枪支,而他为了安慰李某某帮忙携带,始终告知其为玩具枪和玩具配件,李某某在这种情况下也认为自己帮张某携带的是玩具枪、仿真枪,直到被海关查获才明白手机枪支。可见,李某某没有携带武器的故意。同时,她又不知道张某是否将以普通货物对玩具枪申报关税,可见她也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没有走私武器的故意。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反映,被告人李某某的箱子中有一支仿真枪构成枪支,其余58件不能查明可组装成几支枪支。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可认定李某某箱子中的枪型物品有一支为枪支。
法院经过合议庭综合考虑,最终判决李某某缓刑,处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