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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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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王平聚律师介入成功判缓刑

    时间:2015-10-22 16:14:45 浏览:
    导读: 陈某某,男,湖南人,来深工作多年。于2014年12月30日凌晨,陈某某在深圳宝安区福永某休闲会所与该会所服务员叶某发生冲突。凌晨陈某

    陈某某,男,湖南人,来深工作多年。于2014年12月30日凌晨,陈某某在深圳宝安区福永某休闲会所与该会所服务员叶某发生冲突。凌晨陈某某消费完出来,该会所的经理曾某某和叶某的男友谭某在门口挡住陈某某,要求陈某某跪下并赔礼道歉,陈某某不肯,于是殴打陈某某。冲突期间,陈某某拿出手一把水果刀刺向谭某,在场林某见状上前阻拦陈某某,无奈被陈某某刺伤。人民警察迅速赶到现场,把陈某某抓获归案。经相关机关鉴定,林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5年1月22日,陈某某的妻子来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王平聚律师团代为辩护。接受委托后,王平聚律师团积极会见当事人并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努力寻找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综合全案研究,在陈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王平聚律师代表团出具了以下六点辩护意见,为其从轻量刑辩护:

    一、  被告人陈某某的伤害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当时陈某某和妻子正受到第三人谭某的侮辱和殴打,陈某某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伤害对方意图本身是正当的,但伤害过于严重,应属防卫过当。

    二、  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第三人谭某先行伤害行为引起的。

    三、  被告人构成自首。

    四、  陈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五、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全部供述,并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

    六、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王平聚律师团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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