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是安徽合肥人,中年、未婚。因自幼喜爱枪支,后来(2014年11月19日)有机会去香港游玩,途径玩具店,以为是玩具枪,出于爱好,买了两把。并且店家热情大方,随机又赠与车某某若干塑料弹。当天车某某从深圳市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缉私局查获随身携带的枪支和子弹。暂时释放了车某某,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其枪支子弹属于违反中国枪支管理规定,于是网上通缉。
2015年4月2日,罗湖海关缉私局前往安徽省合肥市车某某住所抓捕车某某,在被抓之前,车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随后车某某被带到了深圳市关押。
2015年4月7日,车某某的父亲从安徽合肥来到深圳,慕名向王平聚律师团求助。
王平聚律师团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车某某。全力以赴调查相关的案情,并仔细研究相关案卷的蛛丝马迹,得到了大量的有利于车某某的事实和证据。
在开庭时,王平聚律师团在车某某已经认罪的基础上,发表了以下七点意见:
一、 被告人走私的枪支只有两支,数量较少,情节较轻。
二、 涉案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为2.80和2.74,刚刚超过1.8焦耳每平方米,远低于普通枪支,致伤力较小。
三、 被告人在香港购买涉案枪支时,店铺外观显示为玩具店,店家也告知为玩具枪,所以备案工人不知入境所携带物品是枪支。
四、 被告人有正当职业 ,非以走私为生,其携带枪支入境的目的是自己把玩,而非威慑他人,因此主观恶性较小。
五、 走私的枪支及时查获,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六、 被告人主动投案,坦白全部事实,构成自首;并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七、 被告人一向守法,没有前科,加上其颈椎和颈椎患伤,对 社会不具有危害能力。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王平聚律师团的辩护意见,判处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