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位退休的老工人,案发时已经65岁。其早年在一家种子公司上班,退休后从某农科院买进稻种900多斤。之后的时间里王某开始了销售稻种的生意,两个月里销售给270多户村民。到后期才知道这稻种存在问题,致使270户农民家稻谷大规模减产,减产数额高达6万斤左右。经检测,王某所售卖的稻谷不符合国家标准。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所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对于此,王某感到甚是冤枉。王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并不知情,是被别人骗了的,购买这批种子时自己并不知道不合格。有一点可以证明,买种子的价格是市场价,并且在过去的几年里王某是一直都在这家农科院购买,属于老关系户,之前从没发生过类似事件。根据王某的表述,其核心是:此次事件他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不应该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律师及专家认为一般的行为若是构成犯罪必须要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否则不能定罪,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稻种是伪劣产品。《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本罪是要求遭受重大损失才能定罪入刑。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本罪须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才能予以立案追诉。至于如如何认定关于《刑法》关于销售伪劣种子罪要求的“明知”,应当从客观的情形来证明,例如销售者批发稻种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卖出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本案中,王某买入的价格和卖出的价格均属于市场平均价格,由此可见,其并不明知自己所销售的稻种是伪劣品,不具备主观故意,所以不应当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比较特殊,在客体要件上其侵犯的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相关法规销售伪劣的种子的行为,并致使重大损失;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主体都可以构成本罪;主管要件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最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本案中王某确实有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农业生产的较大损失,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最后判处王某销售伪劣种子罪成立,判处刑期2年,缓期3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