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一步说,本案即使在形式上构成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潘某某也因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按犯罪处理。
1、潘某某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案发时,查获独资进16700元,而无法确定用途的、数额不大的记账本完全不能作为认定抽水数额的证据使用。因此,仅仅凭借潘某某一个人的供述无法确定本案具体的抽水金额。
那么,本身在涉赌金额不确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案情是否属情节严重时应当谨慎。同时,在认定开设赌场情节是否严重时不应简单地只考虑金额,而应该从开设赌场时间、参赌人数、赌资及非法获利金额以及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茶楼在7月份初才开张,经营时间不长,参赌人数少,赌资较少,社会影响极为有限,因此潘某某不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
2、贵院有权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本案中,潘某某身为一名女生意人,并不是主观恶性较深的人,更谈不上有多大的人身危险性,通过教育,就可以彻底改正其错误,对其尽量宽宥既符合犯罪情节,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试想,如果潘某某这种情节轻微的情形都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宥,也就意味着国家刑事政策中明确规定的“当宽则宽”在司法实践中落空了,也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保护人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遭到漠视。
因此,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贵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律师基于本案的事实、刑事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向贵院提出不起诉潘某某的法律意见,望贵院本着“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予以采纳,宽大处理已经深深悔恨自己错误行为的潘某某,使本案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张解义律师
王平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