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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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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企业家涉嫌合同诈骗被关875天无罪释放

    时间:2015-04-22 10:51:13 浏览:
    导读: 朱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

    朱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某无罪。朱某于同年9月19日被释放,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

    最高法认为,该案作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内涵,以及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该案是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复议机关的案件。

    向检察机关索赔3000多万

    朱某曾是深圳一家实业公司董事长,因被检察机关错误羁押875天,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曾被法院错误拍卖,家人也均受此案牵连,陷入生活困境。

    他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时诉称,其在被羁押前收入丰厚,且有较高社会地位及声誉。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银行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其年迈母亲因无人照顾摔成重伤,时年18岁女儿患抑郁症至今未愈,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然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仅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对其他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于是,朱某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提出在获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4254.09元之外,还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深圳、无锡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损失、公司无法上市等损失共计2931.077万元;对深圳一和公司解除股权查封,恢复专利权,免除4年税赋,延长特种产品许可期4年,解除与刑事案件举报人万某红的投资关系。

    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关875天

    朱某为什么为错陷牢狱之灾?2005年,朱某和另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因故最后未按时履行协议,遭到对方控告。在朱某看来本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但当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却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一个月后,深圳市检察院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朱某的决定,几天后,朱某被取保候审。

    朱某恢复人身自由还不到一年,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又批捕了朱某。6月1日这天,朱某再次被执行逮捕。

    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9月11日,深圳中院以指控依据不足宣告朱某无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释放。

    被释放仅仅6天,朱某的命运又逆转,2008年9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至此,朱某已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

    最高法判赔19万

    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历经近5年,最终以省高院的一纸撤回抗诉刑事裁定书而尘埃落定。然而,已被羁押875天的朱某,自此走上申请国家赔偿之路。

    朱某的代理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双慧称,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其他损失2933.477万元,并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1年7月,广东省检察院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朱某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万元,并承诺口头赔礼道歉,在职能范围内为朱某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但对登报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朱某不服,于2011年8月2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申请复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朱某又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2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按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批准赔偿金14.23万元,并补充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金,但认为其他经济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经审查核实,朱某提出赔偿被拍卖房产损失的请求,与广东省检察院职权行为无涉,不予支持。朱某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但朱某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为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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