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是暨南大学珠海大学生因涉嫌强奸被捕,被检察机关控告强奸,香洲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半。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之后,苏某被改判无罪。从被捕到释放,大学生苏某共被羁押631天。事后,当事人苏某申请国家赔偿。
苏某是2008级英语专业学生。化名为“陈耀”,与大一学生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1年9月14日20时30分许,苏某与蒋某某相约在图书馆前第一次见面。接着,苏某与蒋某某在校园内散步,随后两人在北师大珠海分校心理咨询中心废弃的男厕所内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蒋某某向其男友及母亲称其遭到了苏某的强奸,并向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报案。苏某随后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香洲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宣判后,苏某不服判决,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珠海中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书,发回香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香洲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苏某无罪。
苏某被释放,期间共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
国家赔偿:共获赔16万余元
苏某最终向香洲区法院提出了300万元抚慰金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律师费、因为羁押损失的住宿费学费、耽误就业的工资损失25万元、家庭成员精神损失20万元等。并要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香洲区法院成立了苏某一案的国家赔偿小组,香洲区法院对苏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香洲区法院在表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苏某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影响学习、生活,故认定其精神损害的后果严重,经过综合分析,苏某属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范围,其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是在五万以下的范围进行赔偿。最终决定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和115062.85元的侵犯人身自由631天的赔偿金,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苏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驳回了其他要求。
苏某随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珠海中院最终将精神抚慰金增加至5万元,其余维持了香洲区法院的赔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