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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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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们深港两地走私轮胎,缘何不构成走私罪?

    时间:2019-09-23 10:27:01 浏览:
    导读: 在二审中,虽然段某、林某未上诉,两人也可以参加庭审,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法官将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故法官最终做出了两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判决。

    题记:刑法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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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林某坚信:从商,才是财富道路的快车道。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厚利润,他想出了一个办法。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汽车完全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状况和生活方式。爱车人追逐各种品牌汽车,享受品牌汽车带来的各种良好性能,感受“速度与激情”带来的畅快感各种心理满足感。汽车保养、美容、维修行业也欣欣向荣蓬勃发展。在各大品牌配件经营中,由于产品质量有保障,利润丰厚,但资源有限,并非每个经营者都能获得厂家的正式授权,市场竞争尤其激烈。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通往财富的熙熙攘攘的大道上,赖林某也一路疾驰。生于1963年,出生在经济开放程度最高的广东,又毗邻自由开放的香港,经历了深圳从一个小渔村变身人口过千万的大都市的历程,赖林某坚信:从商,才是财富道路的快车道。赖林某开设了自己的轮胎店后,敏锐地发现“固特异”“米其林”等品牌轮胎最畅销,但缺乏资源的自己拿不到授权渠道,经过经销商转过来的货,一打税,利润被摊薄了。60年代的人身上有一股韧劲,他想到了降低成本的办法:走私。

    在这起走私轮胎案中,负责走私最后环节的香港司机段某和林某是否构成走私罪?

    赖林某在香港找到卖轮胎的李老板,谈好轮胎价格后,让对方把货交给自己的合作人马某。马某在香港租了个汽车美容店,安排香港司机段某和林某的深港两地牌车到此更换车上的轮胎,车辆当天通过皇岗口岸进入深圳后,拆下新轮胎换上旧轮胎,再返回香港。周而复始,循环操作运输新轮胎。马某会联系物流公司将深圳这些卸下的新轮胎运到广州赖林某处。赖林某再销往国内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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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深圳皇岗缉私分局根据前期情报经营,在组织开展打击两地牌车走私轮胎查缉行动中,查获本案。控制了段某,林某,随后抓获了马某,赖林某。经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查获赖林某和马某共组织走私轮胎12000条,偷逃税款共计2635655元,数额特别巨大。在香港司机段某参与期间,本案共同犯罪共走私轮胎749条,偷逃税款188860元;在司机林某参与期间,本案共同犯罪共走私轮胎268条,偷逃税款90334.4元。

    检察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法定证据支持对赖林某、马某、段某及林某等人的起诉。证据,是刑法中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基石。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同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终,法院判处各被告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马某及赖林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罚罚金150万元;段某及林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罚罚金10万元。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请求重新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段某与林某在二审中被改判。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请求重新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请求从轻处罚。法官全面审查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马某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但对段某和林某,认定二人在案证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认定段某某参与走私期间,全案共同犯罪走私逃税款数额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标准,故其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没有异议,但其不构成犯罪。被改判无罪。

    对于林某,虽其在香港接受马某指示,参与走私轮胎入境,但其没有参与本宗走私案的其他环节,也无共谋和配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走私偷逃税数额,故不构成犯罪。被改判无罪。

    在二审中,虽然段某、林某未上诉,两人也可以参加庭审,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法官将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故法官最终做出了两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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