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被告人杜某东投资成立天阳公司,主要经营电脑硬盘等电脑配件,其为该公司直接实际控制人。2014年5月,杜某东认识了段某,段某称他可以帮忙进货,费用比正常报关进口低,大约一个硬盘人民币20多块,考虑可以减少成本,杜某东与段某商议,由段某帮其走私进境电脑硬盘,并由段某兄弟驾车将走私进境的电脑硬盘送至天阳公司位于广州市某处地下仓库或由杜某东派人在指定地点接货。天阳公司将走私进境的电脑硬盘进行收集、整理后,销往全国各地牟利。
经统计,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天阳公司通过段某兄弟等人走私入境的硬盘共计146890台,经拱北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904231.4元。
天阳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因走私被拱北海关缉私局查获,案发后,段某东投案。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天阳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890万;公司直接责任人杜某东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名律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就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解读:
1、本案是一起单位犯罪。天阳公司作为货主,为降低成本、获取利润而产生走私犯意,向段某支付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费用进口电脑硬盘。货物进口后,天阳公司通过销售获利,是走私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单位犯罪中,有两个受刑主体,一般采双罚制,故对天阳公司做出890万罚金处罚,同时,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中杜某东作为天阳公司实际经营者,决定以走私方式运输货物、并负责具体事务,是单位走私犯罪的决策者、授意者和指挥者,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作为天阳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八)》对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第三档量刑。本案中,天阳公司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890万之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某东作为天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单位走私犯罪的全部数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杜某东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其系主犯。杜某东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自首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故最终法院判处杜某东8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