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案子:
罪犯邹某平(已判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从2012年开始,应客户要求,通过宝丰公司(后判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海关提供假合同、发票报关,帮一些国内客户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共代理进口冻品45票,同时收取冻品进口代理费每吨人民币350—400元。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间,林某某共委托宝丰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冻肉制品16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3087.65元。
案子被起诉到法院后,林某某表示认罪,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愿意交纳罚金,请求判处拘役或者缓刑。
是否判处缓刑,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适用条件,其中之一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而这个案子中,被告人林某某愿意交纳罚金,就是悔罪的表现。补缴税款,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作为一种悔罪表现,补缴税款可以作为努力的方式,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如实刑刑期可能较短,可以争取获得缓刑。
除此之外,仍需要林某某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非累犯,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会考量对林某某适用缓刑。
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经济犯罪,在经济犯罪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处罚金刑。现有法律规定下,对于罚金的标准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既然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经济犯罪,存在偷逃税行为,破坏了国家税收秩序,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损失,那是否可以在侦查阶段用补缴税款来代替罚金?答案是否定的。海关表示,补缴税款仅存在于行政处罚阶段,若上升为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即可,没有必要再向海关补缴税款。
最终被告单位宝丰公司被认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30万元。林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考虑了林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预交了15万元人民币的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林某某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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