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6月林东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胡某身份证复印件向中国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林东某骗取该信用卡后于2011年8月开始使用、透支。截止2014年11月16日,林东某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共结欠本金人民币13312.5元。
2011年8月,林东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向中国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林东某骗取该信用卡后开始使用、透支。截止2016年2月,林东某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共结欠本金人民币22109.8元。
2018年7月,林东某还清上述二张信用卡透支的全部本金。2017年8月,林东某主动到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在案件审理期间林东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林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林东某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其中两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本案中林东某客观上冒充胡某和王某,在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两人的身份证申办银行信用卡,并且透支总额达35412.3元,属于数额巨大。主观上,使用信用卡逾期未还,且经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虽在两年后主动到银行还清透支的欠款。逾期透支行为仍表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2.林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构成自首。自首是法定减轻或者从轻的量刑情节。林东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2万元,也表明了其知罪悔罪,认罪认罚的态度。法院结合犯罪的情节,最终判处林东某缓刑,此判决符合法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