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列福布斯富豪榜,上海滩身家过百亿的戴志康,被认为是中国最有名的顶级收藏家之一。在2005年创建自己的艺术馆后的十几年中,戴志康共收藏中国古典字画300多件,总价值超过10亿元。9月1日,戴志康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证大公司”,被上海市公安分局通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警方的通报情况,戴某康、总经理等人向警方投案自首,警方对戴某康等相关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戴某康等人是否构成非吸罪,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并经法院审理以后做出裁判。根据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我们可以初步分析这个案件涉及的几个法律关系,从中梳理在这样一个明星光环加持的明星公司里工作的人员,是否都将会受证大公司涉及的刑事案件而波及,受到刑事处罚?
1.警方通报的“证大公司”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非吸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特征:1是未遵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非法性);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3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4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不需要有非法占有所吸资金的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故“证大公司”是否构成非吸罪,需要上海警方从证据上证实证大公司在主客观构成要件上,主观是符合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同时符合刑法对非吸罪客观行为四个特征。
2.“证大公司”是否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且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其违法所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但需要注意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个人为进行违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大公司”涉嫌P2P的定性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需要警方综合“证大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实施的主要活动已及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考虑认定。
3.非吸罪中认定为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刑事责任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非吸罪有两档量刑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衡量标准是不同的,对于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1)从数额上来看,个人吸收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集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达到30户以上的,单位达到150户以上的。
(3)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故单位犯罪在非法集资数额上,或者吸收户数上,或者造成的损失数额上,均需要达到个人标准的5倍。“证大公司”最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清楚。
从中也可看成,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虽然负责的个人也会因此受到刑罚处罚,从处罚力度而言,法律规定的并不严苛。
4.如果公司被定性为非吸犯罪行为,所有员工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公司存在不同岗位,所处理事务也各有不同。如果公司最终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刑法也只是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运营总监,风控总监,财物总监,各线下实体店负责人,区域负责人,业务经理等公司负责决策接触关键性信息的人员。至于普通岗位的事务性工作人员,不接触主要决策信息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不受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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