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赌博是一种用财物作赌注,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我国的《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了赌博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刑法》也设置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来打击赌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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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女,73年出生,江西人。2017年居住广州。在老城小区内开设士多店,贩卖生鲜日用品。士多店位置特别,街坊邻居迎来送往,各色信息在此汇合传播,韦某也捕捉到了一个“生财”信息,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来牟利:在士多店店内,韦某现场接受下注、也接受彩民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方式“投注。开奖后兑现奖金,偶尔冒出的“一码特中”的消息,几十倍高额回报的诱惑,刺激着参赌彩民的心。彩民的口口相传,参与,韦某共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约88期,共接受投注总额约22万元,从中获利2.2万元。2018年1月3日,公安人员发现韦某的士多店店有收受“外围六合彩”嫌疑,遂对韦某实施控制,同时控制了李某某将等4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投注单80余张、赌资5020元,经统计,案发当天韦某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额近7000元。
韦某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的行为,是否属于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六合彩”属于庄家与彩民相互对赌、竞猜,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营利的赌博行为。赌博是一种十分普遍,常见的不良行为。赌博行为不能创造新的价值,滋长不劳而获,暗含一夜暴富的不良价值取向,与我国良善风俗背道而驰。我国刑法设置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来打击赌博行为。
刑法第303条规定了赌博罪的2种情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并规定达到入罪后高可达3年有期徒刑;更在《刑法修正案六》中新设立了开设赌场罪,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最高刑期可达10年有期徒刑,以加重对赌博行为的打击。
本案中,韦某通过“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非聚集在“赌场”这一固定地点进行赌博,持续时间也并不长,而收受下注的韦某也不像传统的赌博方式一般直接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故这个接受下注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符合赌博罪的“聚众赌博”的情形,宜以赌博罪来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
故最终法院对韦某以赌博罪来定罪量刑,结合韦某到案的其他事实、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各种情节,最终对韦某处于1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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