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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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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聚众赌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时间:2019-10-10 14:46:23 浏览:
    导读: 法院在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更改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改变了对龚某聚众赌博行为的定性,最终以赌博罪对其定罪量刑。

    题记: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而开设赌场罪中有多人聚众赌博的情形;为同一行为的定性带来不同意见;相对于赌博罪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最高刑期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对违法赌博行为的打击更加严厉。

    龚某,男,河南人,92年出生,在深圳某城中村开设了一个卖生活日用品生鲜小超市。2017年8月10起,龚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后院,提供免费的茶水,零食,面点,赌具,招揽人员聚众赌博,参赌人员轮流坐庄“炸金花”,龚某从中抽水获利。同月22日凌晨3点,公安人员巡防过程中抓获龚某,并控制了正在赌博的8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赌资6812元及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后查明,截止案发时,龚某在其超市内聚众赌博10次,共获利8600元。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的罪名起诉到法院。

    龚某聚众赌博的违法行为,是构成赌博罪?还是相对处罚更重的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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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1.我国刑法规定的赌博罪,是指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包括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两种行为。对如何界定“聚众赌博”,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满足“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组织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行为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回到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在案证据中,龚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结合案发当时被控制的赌客人数,可以认定龚某组织参赌10次,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且龚某自身通过赌博“抽水”获利8600元,此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对聚众赌博规定的情形;故认定龚某聚众赌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不存在争议;

    2.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但刑法未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概念,也未用司法解释进行具体明确,故此需要法官、检察官、办案人员及律师等相关法律人员在实务中对其进行解释。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解释法律的方法很多,文义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它要求对“开设赌场罪”的字面解释,不超过民众对“开设赌场”认知的合理预期。具体而言,需要把握住“开设行为”的特征和“赌场”的特征。“开设”的特征是: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具有规模性、组织性、稳定性、人员不特定性等特征。而赌客聚在赌场的赌博行为,显然仅只是赌场存在后的一个人员聚合现象,而非“开设”行为的特征。

    回到本案中,龚某虽提供了赌具和赌博场所,但未聘请另外的人员协助维持赌场秩序及处理相关事务;赌博规模较小,都是自己所熟悉的街坊邻居小范围人员的聚众参赌。不具有开设赌场这个行为的规模性、参赌人员的不特定性和组织性。

    本案中每次聚赌的时间都不固定,具有临时性,且持续时间不长,不具有开设赌场的稳定性。

    故经过审理,法院在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更改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改变了对龚某聚众赌博行为的定性,最终以赌博罪对其定罪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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