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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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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聚关于李**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辩护词

    时间:2013-10-21 18:02:01 浏览:
    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各位法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小明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各位法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小明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小明有严重的抑郁症精神性疾病,其作案时至少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考虑到其又有多个酌定量刑情节,李小明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李小明的平日精神状态、作案时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种种异于常人的反应来看,李小明实际上已经有严重的抑郁症精神上的疾病。

        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抑郁症常见的一些症状如,无愉快感;自我评价过低、或自责或有内疚感、可达妄想程度;反复出现想死之念或有自杀行为;失眠等等。本案被告人李小明的表现来看其已经有很长时间的抑郁症精神疾病。

    从李小明的病史资料来看,很可能曾经受到的工伤使其精神受到很大伤害。 2008年李小明发生严重工伤,一到雨天受伤的地方就疼痛。牙齿漏风,让其感到很是自卑,情绪也异常低落,焦虑不安,晚上睡不着,很压抑。工伤后一度有过轻生的念头。工伤对于李小明的精神上造成的重大损伤对于其精神上的影响实际上对其日后的杀人是有因果关系的。

    2009年12月份,李小明在某某港金海湾小区工地下班后,已是凌晨一点钟,李小明竟在没有通知项目部和公司任何人及其家属的情况下门突然出走长达一个星期,后才跟公司联系。换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想必不会在凌晨一点之后冒雨独自步行长达27公里离开当地。我们注意到该出走发生也是发生在一个雨天。

    而反观本案发生的当天,也是天气突然变化,这很可能导致李小明的精神病再次发作,以至于才出现了持续十多个小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无论外在的环境条件是否与李小明的身体上的异样从而导致其精神上疾病的发作有无必然的联系,但至少我们无法排除这种合理的推测。

    我们从李小明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一二。其在一次审讯中供述道:“从2010年五、六月份开始,我就感到自己的压力很大……有时晚睡觉都会想到这些。而我本身性格内向,有心事不愿意和别人谈,包括自己的妻子。到了今年春节前,我觉得自己压力达到承受不了,起了自杀的念头,想过开煤气和妻子一起死掉算了。我也曾向妻子说过自己压力大的情况,但妻子并不在意。我想和妻子一起结束生命的念头一直都放不下,以为死了就可以解脱了”。而其反复提到的所谓的压力大的问题,是指“感觉到自己好像给不了妻子幸福,也没有时间去照顾自己家里的父母和她家里的父母”,这个问题一直困扰了他有大半年的时间。但是,实际上,这种压力大并不是社会一般人所感受到的正常意义上的压力,从材料来看,李小明与其妻都有固定的工作,家庭收入也相对比较稳定可观,按照广西当地的生活水平,对于买房的压力实际上并不能称作很大。而且,李小明有上有几个姐姐,一定程度上也分担了其不少照顾父母的压力。但是,这种本来正常的压力,让李小明时不时会在晚上不断反复思虑,甚至多次出现自杀的想法以寻求解脱。再加上之前的手术以及自身较为内向的性格,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他的抑郁病症。

    再看李小明的杀人动机让常人无法理解。他很爱她的妻子,夫妻之间的关系一向很好,经常一直出入,就在杀害其妻之前,两人也未有过争吵;杀害其妻子的当晚,事先竟无任何的征兆,一如往日,就在突然之间开始扼压妻子的颈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供述在杀害其妻子的过程中当时脑袋空空,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发现的便签纸上书写着内容,“我亲爱的老婆也很爱我对我很好!我们阴间见吧”!并且还有对其身后事所作的一些交代。由此可见,李小明作案时有自杀心里。从该条内容也证实,李小明因为爱他的妻子,是不想自己死后再也无法见到其心爱的妻子才将其杀害,这种心理是极其不正常的,是违背人之常情的。被害人周小莹的兄长黄栋反映,李小明与其被害人周小莹平日关系比较融洽,相处比较开心,他们之间没有什么争吵。

        而对于海滨国际大酒店的服务人员王小丽,李小明对该被害人主观印象很好,且二人在接触的过程中有频繁的正常的交流互动,再加上二人又素不相识,更无仇怨可言。李小明的杀人动机更是无法让人理解。

        杀人之后,李小明竟一反常态到公司吃午饭,然后和同事聊天、上网。杀人后不是破坏或者清理现场,反而却表现一如常人般的镇定,这并不是一个精神正常人长达数十个小时杀掉两条人命后应有的反应。

    我们根本无法找到李小明杀人的合理动机,李小明种种一反常人的表现只能说明其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事实上,对于此次李小明的杀人行为,公司以及家人都表示很是震惊,觉得不可理解。这从侧面也反映了李小明平日给大家的印象并非如此,李小明的此次举动有悖常态。

    我们从NM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检查过程中了解到,“李小明大约已有半年的时间,有很多的压力,常在半夜里想很多问题,反反复复想的都是自己不能照顾父母、不能给妻子幸福等等,并且曾经有过想死的念头,这种念头在脑子中会突然闪出,然后持续一会儿时间”。该鉴定意见书还指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一个结论,即李小明在鉴定过程汇中“有偶尔出现、持续时间短暂的抑郁情绪”,“其在案发前的一段时间感觉到生活和工作中的压力,也出现过抑郁情绪,但抑郁情绪是偶尔出现、持续时间短暂,日常生活和工作未受到影响”。可见,该鉴定意见对于李小明确实有抑郁症实际上是确诊了的。

    以正常人的思维来判断,李小明的做法不合常理。

    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一是精神病学的标准,由具有资质的专家或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还有就是通常的普通人的一般判定标准,即一般的多数的正常人基于自己的社会的生活的经验的判定,当然这不具有法律的科学的标签和权威,但也属于法官应当考量的范畴。三是法官依据其专业实践以及生活经验的自由心证。对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抑郁症精神疾病,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社会一般人的判断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作出认定。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从鉴定意见、还是犯罪的动机、事中事后的反应以及李小明的病史、平日的精神状况综合来看,本辩护人认为李小明具有严重的抑郁症精神疾病。对于案件中存在这种情况,希望二审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对于李小明的精神疾病作出全面、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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