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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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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年律师办理涉黑等敏感案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2-12-06 15:04:25 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圆满收官,“扫黑除恶”进入了常态化阶段。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依然面临很大压力与很高的执业

      随着我国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圆满收官,“扫黑除恶”进入了常态化阶段。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依然面临很大压力与很高的执业风险。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刑辩律师这一执业群体在不断地学习、积累和探索更有效、更完善的辩护方案与技能。笔者(王平聚)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亲自以及参与团队办理了许多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实践,对于如何办理此类案件有一些认识与体会。本文分别从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审查、团队合作阅卷如何形成合力以及法庭发问、质证、辩护词的准备等具体问题出发,提出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事项,并提出应对建议。

      涉黑涉恶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最明显的特征是“四多”:案卷材料多、涉案人数多、涉及罪名多、涉案事实多。除了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外,其特殊性还在于“扫黑除恶”是由最高决策机构领导的“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求“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从当前的刑事政策来看,“扫黑除恶”的政治要求,并未因其转入常态化阶段而有所降低。

      刑辩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工作者,既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同时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使命,努力促进实现法律、社会、政治“三个效果”的统一。这对于刑辩律师的执业技能与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辩护的技能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众多,不一而足。笔者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谈如下五方面问题。

      一、有重大争议的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审查是“必须项”

      实践中,涉黑涉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会主动告诉辩护律师遭受了非法取证,甚至有的当辩护律师进行了示法明理后,仍然难以提供具体明确的非法取证线索。这一方面是由于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可能向其传达这么讯问是合法的、合乎惯例的,以至于法律知识匮乏的犯罪嫌疑人自己都没有意识到遭受到了非法取证;另一方面,其面临“重大人身变故”,精神处于极度紧张、甚至崩溃状态,导致记忆不清。因此,辩护律师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当事人“提供线索”。

      相比遭受刑讯逼供“显而易见”的非法取证,讯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不能补正、说明的情形,更常见于当前的审讯之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讯问笔录时,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了可以补正和解释,就放弃对该类程序问题的审查。实践中,有些瑕疵并非想象的容易补正,强行解释也会显得“掩耳盗铃”、“欲盖弥彰”,容易成为攻击的“靶子”。在当前错案责任终身制之制度下,法官更倾向于排除这些明显存在问题的笔录证据。当然,前提是辩护律师要主动指出来并在程序中“留痕”。

      提出“排非”并不意味着庭审中的“剑拔弩张”。事实上,当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指出具体明确的排非对象并且有理有据时,法官乃至检察官是愿意接受的(哪怕仅接受其中一部分),这是在帮助他们排除侦查机关埋下的“雷”。法官当场否决的,一般是“囫囵吞枣”式的排非请求。

      【实务建议】

      与审查讯问笔录合法性相关的案卷材料,包括《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及《提讯提解证》等程序文书,以及各《讯问笔录》的“抬头信息”(时间、地点、讯问人等)乃至于讯问笔录的篇幅长短等“形式要件”。审查对比上述文件,或仅能发现一些非法取证的“线索”,尚不能称之为“证据”,但“以小见大”,可以推知侦查机关的讯问程序或讯问手段存在严重问题,仅是少数因为“不严谨”而暴露出来,犹如“冰山一角”。

      对此,辩护律师针对有重大争议的涉黑涉恶案件,应主动要求调取全部审讯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细致观察讯问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神态、手势等举止动作,以及讯问室的时间、温湿度、人员衣着等外在特征,对比讯问笔录内容,从而审查出是否存在:夜间讯问、超时讯问、讯问时段属于超期羁押、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匹配、讯问人“串场”、讯问笔录不完全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剪辑(以及自首或特殊自首)等情形。

      二、团队合作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在案件的阅卷等基础工作上,应遵循统一的计划与思路、形成合力,避免各自为阵、简单拼凑

      精细化阅卷是精细化辩护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涉黑涉恶案件“四多”的特点,在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之下,依靠“单打独斗”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吃透全部的案卷材料(特别是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成熟的刑辩团队通常会选择“团队合作模式”完成阅卷等基础工作。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传统”阅卷笔录的制作方式存在两方面问题,在团队合作模式下应予以重视:

      一是不加整理、不加区分地将侦查案卷照搬到文档中。此种方式只是将侦查案卷换了一种载体,换汤不换药,工作量畸大且无实际意义。如果初衷仅是为熟悉案卷,大可不必采取这种“凸显工作量”的方式。很多科学实验都已证明“重复是记忆之母”。与其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将案卷摘录一遍,不如重复多看几遍,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

      另一个则是在没有充分掌握侦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础上,对侦查案卷过于精简,导致证据失去原貌。但往往案件的突破口就隐藏在细节之中。涉黑涉恶案件通常存在同一人的笔录指证多起事实,以及同一起事实涉及多人的情形,从而使涉案人、指控事实与罪名形成一种“网状交叉”。故任何一个证据内容的删减,都有可能遗漏重要信息。

      上述制作阅卷笔录的弊端,在团队分工制下尤为明显。每个律师除了要核查自己制作的笔录之外,还要核实其他律师制作的笔录内容是否有缺失,从而耗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其最终结果,是将阅卷笔录束之高阁,不会再看第二遍。而如果原文照搬,又失去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意义。为应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实务建议】

      应首先明确,制作阅卷笔录的重点是为了发现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非法证据、矛盾证据、存疑证据、孤立证据等),以及应对公诉方的举证,为辩护提供服务,不是单纯地为了熟悉案卷。这个是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有偏差,将会导致阅卷笔录出现方向性错误。

      由于涉黑涉恶案件“总罪”与“分罪”常常存在“循环论证”的特点,“总罪”与“分罪”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同一个人、同一份笔录在案卷中被多处使用,起到不同的证明目的;加之不同律师拥有不同的实务经验,对证据存在不同的理解。故在团队合作制作阅卷笔录等基础材料时,需要预先制定计划、确定思路,所有成员遵循统一的审阅与摘录转换规则。团队合作不是简单的拼凑,而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所有成员既要“沉的下去”深挖细节,又要“浮的上来”对全案证据有整体的审视,“分工不分家”,才能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三、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庭发问,应当避免“没有营养”和“节奏太慢”的问题

      法庭发问作为法庭调查环节的第一步,每名刑辩律师都希望通过走好这一步,来为整个庭审的精彩发挥奠定基础。但笔者在参与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没有营养”和“节奏太慢”的发问,或被公诉人反对,或被法官直接打断,甚至被告人提出“没听懂”、“再问一遍”,以至于“出师未捷”乱了庭审节奏。这些发问通常有如下特点:

      一是发问太抽象、笼统。如“你把当时的情况再说一下”、“你当时是怎么打的被害人?”这种发问方式不仅被告人无所适从、不知道从何说起,还有让其作出不利于己方回答的风险。

      二是发问铺垫太多。如有的辩护律师为了让被告人知道如何作答,或者让法官听明白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在问题前面作了一大堆“背景陈述”,篇幅占到整个问题的一半以上,甚至最后不如自己代替了被告人作答。

      三是发问过于迂回。这种情形一般存在于向同案被告人或者证人发问时,辩护律师为了不让其知晓最终的发问目的,采取迂回包抄的发问方式。“迂回包抄”本是一种发问技巧,但迂回过度容易被当作无关问题。

      四是对假设事实进行发问。有的辩护律师为了让法官了解被告人在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会选择对没有发生的事实进行假设,并提问“如果怎么样你会怎么做”,这种问题是违反法庭调查环节“调查案件事实”的原则的。

      五是重复发问。问题被公诉人或者其他律师问过,且没有新的或者遗漏的事实,仅是为了再次向被告人确认的问题,原则上没有必要再问。

      由于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数众多,时间紧迫,故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来说,法官更难容忍辩护律师发问的“节奏太慢”。因此当辩护律师发问不当,很容易被法官打断并被要求“直接问要问的问题”。

      【实务建议】

      一是问“明知故问”的问题。发问的目的不在于探寻未知,而在于展示已知。对于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谨慎发问或者宁可不问,避免出现无法掌控的回答,从而打乱辩护律师的计划和庭审节奏。

      二是问“直奔主题”的问题。不要在问题前面做过多的铺垫,或者设计层级太多的看似无关的问题。如果确实要采用层层递进、迂回包抄的发问方式,建议提前做好演练与预案,一旦被法官打断,能够迅速调整发问方式与问题。

      三是问“具体明确”的问题。避免含糊、笼统的提问。与上述第一种情形举的例子相反,可以问“你手中拿的什么工具?”“有没有击打到被害人?”“击打的具体哪个部位?”“打了几下?”“力度如何?”“被害人被打后当场是什么反应?”等,让被告人明确知道要回答什么问题。

      笔者认为,发问的症结并不在发问本身,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娴熟的技巧也必须配合有价值的问题,而这显然建立在对案件充分吃透、对辩护要点烂熟于胸的基础之上。故提升发问水平,不能只练“外功”,不练“内功”,要“内外兼修”,才能做到庭审收放自如。

      四、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庭质证,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作精细化质证

      精细化质证是精细化辩护的核心。由于涉黑涉恶案件证据量很大,公诉方没有时间条件进行“精细化举证”。在笔者办理过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公诉方均采用了“思维导图+案卷超链接”的可视化方式举证,由主诉检察官节选宣读证据内容,助理检察官配合播放思维导图并点击超链接展示证据。其举证均是“一扫而过”,没有也不可能留给辩护律师当庭阅读的时间。不仅如此,由于涉黑涉恶案件“四多”的特点,辩护律师难以精确预测公诉方的举证顺序及证据内容。这就意味着辩护律师难以准备书面质证意见照本宣科,更多依赖于其在庭审中的应变。故辩护律师必须在庭前对所有证据“了然于胸”,才能进行精细化质证。

      笔者参与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很多辩护律师的质证存在“泛化”与“空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质证不深入细节。出于提高庭审效率,公诉方通常将证明某个罪名或某起事实的证据一起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不能对其证据逐一拆解后进行精细化质证。实践中常见辩护律师笼统地对某一类证据的“三性”提出质疑,但不追根溯源至案卷的具体细节,以至于质证意见成为“无源之水”。

      二是不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证据进行精细化质证。涉黑涉恶案件由于侦破工作量大且以暴力性犯罪居多,侦查机关通常将获取口供与证言作为重点,很容易忽视对电子数据的举证规范。此类案件还均涉及对涉案财产的认定与处置,因此必然存在着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辩护律师应当克服思维惯性,提高对于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敏感度(特别是程序上的敏感度),把其作为重点的审查与质证对象,往往会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实务建议】

      为庭审质证更有的放矢,也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便于法官控制庭审节奏,辩护律师应在庭前会议上,在法官的主持下极力争取公诉方提供举证提纲。将案卷材料或者阅卷笔录根据公诉人的举证提纲(如果没有取得举证提纲,则根据《起诉书》列举的证据),进行转化与提炼,找出每份证据“三性”存在的问题。

      在形式上,辩护律师可以参考公诉方的可视化举证方式,将案卷材料拆解并根据举证提纲予以重新编排,将更有利于庭审的精细化质证。当然这需要一定的电脑编辑技巧的支撑。

      对笔录的审查是此类案件的重点工作。充分挖掘案卷中的有利证言与供述;充分重视案卷中的不利证言与供述。对于不利的证言与供述,可以从以下五个角度来寻找突破口:(1)不利证言、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之处,包括自相矛盾及与他人证言、供述的矛盾;(2)不利证人、同案被告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3)不利证言、供述系传闻证据;(4)不利证言、供述系孤证;(5)不利证言、供述违反常情常理。

      五、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词,应当思维严谨、条例清晰,力求“三个有机融合”

      从笔者参与的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实践来看,一般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获得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相对充足,其他辩护律师的时间则相对紧凑。如何在较为有限的时间内回应争议焦点,让法官迅速理解并记住辩护观点,其发表的辩护意见必须思维严谨、条理清晰。

      所谓“思维严谨”,是指在分析论证中不存在逻辑断层,从列举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来看,可以导出想要的结论。曾经听法官评价某辩护意见“给人一种硬拗的感觉”。或许有些问题确实是客观事实,但是司法审判需依据法律事实,若客观事实无法向法律事实转化,即无证据支撑,则辩护律师基于此的论证会被认为是“无源之水”;有些问题站在普通人的视角上看,足以推知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但辩护律师只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谈问题,不顾其是否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会被认为是“强词夺理”,等等,这些都不利于法官真正理解与采纳辩护观点。

      当然,笔者作为刑辩律师,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全理解刑辩律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初衷。且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案件只有刑辩律师看似不被理解的坚持,才最终迎来沉冤昭雪的曙光。因此,这对于辩护律师如何设计辩护词的逻辑构架、各个层级有利及不利证据的逻辑递进关系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让法官清晰的知道,辩护词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背后的逻辑和目的是什么。

      所谓“条理清晰”,是指辩护词在具体表述上,特别是各层级标题的设计上,既不能过于含混,也不要过于繁杂。要尽可能对其所属板块具有高度的凝练性和概括性,起到“导向针”和“分割线”的作用。同时还要避免层级划分过细,“喧宾夺主”,干扰了阅读主体内容的连贯性。一篇好的辩护词应当让法官感觉“行云流水”,如果让法官“云里雾里”,显然不会有好的辩护效果。

      【实务建议】

      辩护词作为刑事辩护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法律文书,既考验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也考验辩护律师的文字功底与逻辑思维。笔者认为,撰写一篇好的辩护词,至少应从如下角度着手:

      宏观层面,须首先对辩护词的整体框架进行谋篇布局。在设计出一个可以纳入全部辩护观点且各观点之间逻辑层次清晰的框架之前,不要下笔撰写内容,避免形成一定篇幅之后“进退维谷”。

      中观层面,层级划分要兼顾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与阅读的连贯性。如在每一部分的论述中,一般以不超过三级标题为宜。如果感觉三级标题都还不够,则说明还需进一步凝练与概括。裁判文书通常不超过二级标题,但仍然能够清晰阐明观点,依靠的是清晰的段落划分和各段落之间的逻辑递进关系,而非层层架设标题。

      具体内容层面,须力求实现“三个有机融合”。一是事实、证据与法律的有机融合。辩护不是机械的叙事与摘录证据,法律适用也不是简单的填空题,需要充分运用辩护律师的智慧与经验将其融合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并最终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二是法、理、情的有机融合。辩护律师基于看待案件的“当事人视角”,决定了其比法官更容易发现案件背后的情与理,这对于帮助法官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确定量刑幅度,乃至作出一份宽严相济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法律与政策的有机融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最高司法机关也相继颁布了规范扫黑除恶案件办理的相关意见。辩护律师需将刑事政策与法律依据充分融合,才能帮助法官作出一份实现法律、社会、政治三个效果统一的刑事判决。

      结语

      随着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阅历的增多、经验的积累,会有更多的思考与感悟,其辩护技能也会更加娴熟与精湛。但相比辩护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及对当事人的责任心。诚然,目前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环境仍然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但笔者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良性互动侦辩、诉辩、审辩关系的形成,刑事辩护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中将有更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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