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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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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4-02-12 11:02:39 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对外发布《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海事法院和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根据统计,全国共有33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7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国共有法官19万余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共有0.7万人,中级人民法院共有3.6万人,基层人民法院共有14.6万人。女法官占24.81%。

    高级人民法院是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法院,位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设立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1]

    在县和市、自治县、旗、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不服其裁判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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