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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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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兄弟俩替父追债被判寻衅滋事3年、3年半,刑罚是否合理?

    时间:2022-12-29 15:48:51 浏览:
    导读: 辽宁鞍山,一名老医生把钱借出去后,尚未收回借款,便突发疾病死亡。随后,医生的两个儿子采取威胁、恐吓、砸玻璃、拉羊等方式,向债

           辽宁鞍山,一名老医生把钱借出去后,尚未收回借款,便突发疾病死亡。随后,医生的两个儿子采取威胁、恐吓、砸玻璃、拉羊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借款,不料,债务人打电话报警。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了两人有期徒刑3年、3年半,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据了解,男子林某是一名老医生,他见其他人把钱借出去,收取高额利息,赚了不少钱,于是把自己的积蓄借给多名邻居、朋友,然后收取“砍头息”,并将利息重新打条,再计算利息,牟取暴利。但林某尚未收回借款,人便离世。

      在替父追债的过程中,老医生林某(已死亡)的四个子女均被卷入刑事案件。大女儿林某清和四女儿林某影因借款人没有清偿债务,提起民事诉讼。不料,检方以两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指控两人犯虚假诉讼罪,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儿子林某明和三儿子林某敏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采用威胁、恐吓、砸玻璃、拉羊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借款。债务人报警后,检方以两人辱骂、恐吓他人,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两名子女依据其父亲留下的遗嘱和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但是,另外两名子女伙同他人辱骂、恐吓债务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了两人有期徒刑3年、3年半。

      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两人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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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该如何评价此案件呢?

      1、老医生林某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他人,即便收取了“砍头息”,借款合同也不是当然无效。

      有人觉得,只要钱借出去,收取了高额利息,这样的借款合同统统无效,实际上并非如此。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或者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等借款合同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收取“砍头息”、高额利息,并非当然无效,即便将利息重新打条,再计算利息,只要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没有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也是有效的。

      具体而言,收取“砍头息”、高额利息合同,本质上是有效的,只是其中高于法定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凭借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2、林某两个子女提起民事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罪的核心为捏造事实,没有捏造事实,自然没有虚假诉讼一事。

      前文已经说了,林某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他人,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只是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无效。

      因此,两名子女依据其父亲留下的遗嘱和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捏造事实,所以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检方的公诉意见。

      3、林某另外两个子女,以辱骂、恐吓他人,砸玻璃、拉羊等方式,索要债务,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网友表示不解,威胁、恐吓、砸玻璃等方式,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为什么会定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除了要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还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林某的两个子女,主观上是为了索要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检方认为,两人辱骂、恐吓他人,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持不同意见,寻衅滋事的主观上是为了逞强、取乐,强拿强要他人的财物。林某的两个子女,采用砸玻璃、拉羊的方式索要债务,其行为存在不妥,可以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治安拘留,但有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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