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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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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玩笑把邻居笑死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时间:2021-03-09 09:23:12 浏览:
    导读: 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即便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但若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时及时救助,或许其不会猝死,韦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贵州遵义县男子韦某没想到,自己和邻居李某开玩笑居然把对方“笑死了”。随后韦某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羁押,最后赔偿了李某家属6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事情得从2年前说起。2018年2月6日早上,同龄又是邻居的韦某某和李某相遇在住宅附近的士多店,两人愉快地开起了玩笑,笑声不断,开心之间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李某忽然变了脸色并一头栽倒在地上。韦某初时还以为李某故意装了骗自己,但看着李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气若游丝,脸色发紫。韦某惊慌之下,跑回了家中。等士多店老板发现叫来李某家人,李某已错失救治机会。事后经尸检得知:李某是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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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展开调查,以韦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羁押。警方的理由是:李某与韦某同为邻居,韦某应该知道李某患有冠心病。在此情形下,韦某还与李某嬉笑推搡,导致其冠心病发作死亡。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之后不施以援手,而是自己跑回家中,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失。
     
    那警方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两人作为邻居,并不必然得出韦某应当知道李某身患冠心病的事实,这个推定太牵强。
     
    其次,李某因与韦某的玩笑和嬉戏而冠心病发作倒地,如果冠心病发作是“危害结果”,那“原因”是两人愉快的玩笑推搡。而进入刑法视野的因果关系,应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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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韦某与李某之间的玩笑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吗?显然不是。既然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韦某自然不该为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男子和邻居开玩笑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去世##贵州身边事##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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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李某最终的死亡与韦某的玩笑行为,及其随后的逃离,未及时施以援手是有关系的。因此,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即便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但若韦某在李某病发倒地时及时救助,或许其不会猝死,韦某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多次调解,韦某及李某家人达成了赔偿6万元的赔偿协议。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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