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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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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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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拎走能听懂自己名字的宠物鸭构成盗窃罪吗?

    时间:2020-07-06 16:21:54 浏览:
    导读: 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要求对于所盗取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被盗取的是他人的财物;具有一定价值。

    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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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明星王璐丹寻找宠物鸭吉吉的微博冲上热搜,众多网友发文表达关切。大家关心,拎走这只“能听懂自己的名字,认识家人,十分有灵性”的鸭鸭的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得分情形来看。

      据说,这只被拎走的吉吉,并非普通的鸭子,而是价值过万的名贵的柯尔鸭。根据刑法对盗窃财物超过3000元以上予以立案的规定,拎走吉吉的人似乎涉嫌盗窃罪。但要判断盗窃行为是否入罪,还需要根据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

      2003年,就发生过类似偷盗事件,当时这个事件被人们称为“天价葡萄案”。4位民工因偷摘科研所葡萄使得科研过程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后经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评估,涉案的47斤葡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对此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3名民工执行逮捕,后因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起诉。

      2018年,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种植的科研玉米被附近的村民偷摘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偷摘的玉米包括学生班级参加科研竞赛所种的实验用品,以及一名同学的毕业设计样本,如果新品种散播出去,估计损失上千万元。本案最终也未被定性为犯罪。

    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要求对于所盗取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被盗取的是他人的财物;具有一定价值。在这里,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第二点,即被窃取的具有一定的价值。那盗取价值未达到立案标准之物,不构成盗窃罪。

      民工缺乏对天价葡萄真实价值的认识,农民缺乏对科研玉米真实价值的,而盗窃罪是故意犯罪,既然缺乏盗窃的犯罪故意,那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中坚持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案件中的民工和农民都不够成犯罪。哪怕葡萄在事后被认定为确实是天价,但是在偷吃时民工缺乏对葡萄是天价的认识,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

    天价葡萄案及农大玉米案最终都未将盗窃葡萄和玉米的行为人定罪,都源于这个原因。但他们的盗窃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

      回到王璐丹寻找的这只宠物鸭吉吉,除非拎鸭者认识此鸭是价值过万的名贵品种柯尔鸭,若出于普通鸭拎走吃掉,因缺乏对名贵鸭真实价值的认识,故并不构成犯罪。(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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