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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认为,最高检及最高法司法机关能相应的,及时地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对本罪名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做出明确界定。
我们熟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英雄人物也难免有常人的缺点,瑕不掩瑜也是这个道理。对英雄人物的英雄事迹站在历史学角度的争议,也是正常的学术行为。
如何区分正常的学术与恶意的侮辱诽谤需要更明确的界定。否则,对英烈的爱戴之情难免会让人掉进“选择性认知”的陷阱里,某些对英烈们的批评即便恶性不大,仅为实事求是地对英雄人物的缺点、错误提出善意的批评的行为,都可能会激怒惹恼民意,触发民意激烈的反击。某些评议英烈的事件一旦成为热点,根据以往的经验,司法人员有时也难以掌控。此时,沸腾的民意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人员客观理性适用法律制造障碍。
侮辱诽谤英烈罪对入罪标准“情节严重”这一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容易将本罪推向口袋罪的境地。
所谓口袋罪是一种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故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会被业内戏称“口袋罪”。口袋罪比如之前的流氓罪,现今的寻衅滋事罪等容易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适当地扩大刑法的适用。这也是口袋罪饱受刑法学界诟病的原因。
对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需要从实质去进行把握和判断,防止因法律对部分批评英烈的评价行为遭民意裹挟,被轻易认定为犯罪。
所以我们要保持警惕,缺乏对侮辱诽谤英烈“情节严重”罪状内容的明确,使公民无法准确把握刑法指引功能情形的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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