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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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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应对原合法养殖者进行充分补偿的法理分析

    时间:2020-03-03 17:45:55 浏览:
    导读: 如此,方体现出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也完全符合依法执政,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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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那《决定》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禁食的界限在哪里?这个决定是基于什么样的重大考虑?在这个特别时期有何重大意义?对受禁食目录变动而造成损失的的人工养殖、人工培育的动物饲养户有何安排?

    01全面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禁食的界限: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

    今《决定》新增加,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俗称的“三有保护动物”。如果子狸、竹鼠、刺猬、豪猪、青蛙等1700多种(摘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14.8)。

    禁食的界限在于: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猪、牛、羊、鸡、鸭、鹅等),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02《决定》新增加的,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有着如下考虑和重要意义:

    一是野生动物,无论是野生的,抑或是后经人工繁殖的,均是多种病毒的中间宿主,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对公共安全卫生构成了重大隐患。科学界有相关数据表明,近80%的人类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从SARS、MERS、埃博拉,再到新冠肺炎,都是直接或间接的野生动物疫源性疾病。

    只有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这是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客观要求。

    二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了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区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缺乏系统科学的溯源体系或监管检查方式,导致现实中几乎难以区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是合法来源还是非法来源的。这有利于解决监管部门执法中“监管痛点”。

    三是在这场“全国人民都被迫按下暂停键”,看不见硝烟的“疫情阻击战中,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确定有力的立法保障。

    更深一层而言,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对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安全意识,移风易俗,摒弃钟情野生动物的不良饮食习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03 全面禁止食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后,对相关产业养殖户造成何影响?我们的政府应对相关养殖户进行怎样的补偿?

       对我们的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涉及重大民生问题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因依法停止相关活动,造成损失进行相应补偿的过往经验中,通常有三种情形:

    一类是对行政相对人,即普通民众的损失进行“充分的补偿”。这意味着,政府提供的补偿原则,不仅能填平民众因执行政府的行政命令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因停止的行为本身应获取的利润。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不得不提到深圳市政府,在处理历史遗留的小产权房的补偿方案中,就以极大的执政智慧,比较圆满的解决了这个复杂、艰难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类情形,是指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这意味着,政府将采取“填平原则”,对民众因依法守法,自觉配合政府安排后,对造成的损失可以基本填平。相比“充分补偿”,不再获得一定额度的利润。

    而第三类情形,即是本决定所安排的,“一定补偿”。这个补偿的额度相比第二种“合理补偿”,不一定能保障弥补因停止之前合法的被批准的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失。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做出《决定》后,2月27日 ,国家林草局发布消息,要求凡是从事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并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业,面临终结。

    根据《决定》的安排,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04  在次疫情期间,基于保护民众健康,民众安全等多重考量,人大常委作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是非常正确,必要的,因而受到了民众广泛的支持。但是,我们的政府应对在此决定中受到影响的原合法野生动物养殖户做出充分、合理的补偿。如果不这样,对这部分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民众,将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曾在2017年1月1日进行修订。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而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第13号公告,第一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草局认可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养殖的梅花鹿、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等9种野生动物,尚在有效期内。除此之外,国家还允许了其他多种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及食用。

    再有,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业是一个有了30多年历史,相对成熟的一个产业。2017年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公开发布的《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专兼职的从业者就有1409多万,其中食用动物产业从业人数达626.34万人。

    况且,当前野生动物养殖产业是不少贫困山区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央视农业频道也曾报道过无数农民依靠合法正规的野生动物养殖脱贫。在我国多个省份,人工养殖梅花鹿、林蛙、蝎子等,已成为作为药用、食材等的新产业。

    所以,在此疫情防控特别时期,当我们的立法者为了国民健康,国民安全的需要,做出终结一个产业的决定时,对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合法合规的养殖户,对将影响几百万从业者的生计、生存的问题,秉承更加细致的安排与关怀,对相关合法养殖户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赔偿”,完全可以上升至——充分合理的补偿。

    我们的政府不仅应对原合法养殖户的损失进行充分合理的补偿,同时,也应积极对他们的生计进行调整,引导他们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他们进入新的产业。

    如此,方体现出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也完全符合依法执政,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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