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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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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扫黑除恶”中“黑”和“恶”的本质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时间:2019-12-05 09:01:50 浏览:
    导读: “但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扩大化,不是黑社会,被泛化认定为黑社会,不利于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内前行。”

    扫黑.jpg

                                                                                                       (图片自网络,侵删)

    自2018年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运动,如今在向纵深前进 。“扫黑除恶”从法理上体现的是刑法报应思想,它是对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强调,因为这种观念符合我国人民心目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古老朴素思维。

    “但目前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扩大化,不是黑社会,被泛化认定为黑社会,不利于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内前行。”一直密切关注“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说。“故此阶段,再对扫黑除恶运动中“黑”和“恶”的本质区别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梳理,有助于对“黑和恶”的准确识别,做到对“黑和恶”的打击不枉不纵。”

    扫黑除恶“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有哪些?

    根据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内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通常在10人以上。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经济实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的地区从20万到50万起。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社会危害性,也可以说是非法控制性。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特征。

    扫黑除恶中“恶”是指“恶势力”。那“恶势力”是什么?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的特征是: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行为特征。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行为构成刑事案件)。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范围:主要行为,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七种;伴随行为,伴随以上主要行为实施的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十二种。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至少一行为构成构罪,其他行为至少2 起构成治安案件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黑和恶,“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王平聚律师阐述了“黑和恶”两者本质的区别

    “恶,本质上讲,是一个政策性的认定,是在一定时期,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某些有着恶势力特征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的需要,它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名”。

    而黑,它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需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加以认定。

    恶势力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恶势力的行为认定,要求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至少一次行为构成刑事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恶势力责任追究的规定如下:

    两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3次以上,或者两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直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他人3 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 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 小时以上的, 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以敲诈勒索罪立案追责;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以强迫交易罪立案追诉;

    即恶势力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什么罪,就认定什么罪。

    同时,对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根据刑法总则对集团犯罪的规定,按照犯罪集团的相关处罚规定处理。而对恶势力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间隔时间限定在6个月内,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而与前、后起违法犯罪行为间隔均超过6 个月的,一般不以恶势力行为评价。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面临的法律后果:

    1.“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4类情形:

    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因黑社会组织成员相应固定,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对其成员的刑事责任作了如下的规定:  

     1)对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有的犯罪行为组织者、领导者并未亲身参与,但是在其授意下或默许认可下,这一笔账,也需要算到其头上。

    (2)对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3)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

    “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开展,通过对一批涉黑案件的处罚和恶势力的规制,清风正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但我们需要警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认定泛化情况的发生。让有罪的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让无罪之人遭受刑责的追究。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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