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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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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 | 5枚假印章与2个刑法罪名

    时间:2019-11-08 15:25:26 浏览:
    导读: 刑法在280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题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是刑法第280条设置的罪名,以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

     

    伪造印章.jpeg

                                                                                (图片自网络,侵删)

    案例回顾:

    “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莫某好实际负责经营,陈某为该公司财务经理,林某为该公司副经理,2013美好公司在开发某城市花园小区项目时,因所占用土地不在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无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交易手续。莫某好和陈某便商量办理一份假的规划条件公文。两人到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所领取了一张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的空表,林某联系了一制假证者,制作了一枚“X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股”的印章,并将制作的假“X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股”印章盖在填好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表上。美好公司凭着这份伪造的规划条件公文拍得相关土地使用权、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6年,美好公司在业务中需要办理挖山毁林手续。为此,林某再次联系制作假证者,伪造了“XX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枚公司公章及“马梅”名章一枚。

    后东窗事发,莫某好、陈某、林三人均被警方羁押。案件经过调查、审理,被法院认定触犯刑法,判处了刑期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他们触犯的什么罪名呢?下面梳理了与本案件相关的法律关系:

    1.刑法在280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行为的方式有“伪造、变造和买卖”。本罪的基本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280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在本案中,莫某好、陈某和林某为公司业务能顺利进行,三人伪造制作一枚“X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股”的印章并加盖在规划条件公文表上冒充国家机关公文进行业务活动。随后又伪造了“XX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枚公司公章。这5枚印章,分别为系刑法第28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两个不同罪名所保护的客体对象。故,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需要追加其刑事责任。且系触犯两个不同罪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及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刑法规定,两罪并罚。

    4.在本案中,莫某好、陈某合谋决定,而副经理林某参与其中,联系制作假章者,故三人构成了共同犯罪。在此共同犯罪中,莫某好与陈合谋决策,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林某参与其中联系做假者这一环节,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5.经过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林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伍千元。(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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