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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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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从警察杜培武蒙冤昭雪案说起

    时间:2019-09-10 10:57:54 浏览:
    导读: 对刑讯逼供的治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我们期待着更多的进步。杜绝刑讯逼供,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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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反思许多的冤案错案,都发现了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及其他物证等证据现象的存在,这个现象更被称为“毒树之果”。刑讯逼供,宛如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逡巡在很多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一方面,源于刑事案件发生后,特别是影响比较大的命案,侦查机关面临着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好象这个恶性案件不破无法向社会交代,不然难平民愤。同时也面临着内部“命案必破”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感情和本能的意识代替了理性严谨的分析,在持续的高压下破案,为提升办案效率,往往会采用一种简单粗暴,甚至不惜采用折磨,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痛苦的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根据惯例和寻常思维,很多案子破了,确实也证明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这样的习惯性思维方式表面上提升了办案效率,但对一些错综复杂疑难的案子,极易屈打成招,造成新的不公平,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起杜培武冤案,即是如此。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本来是一个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而保障执法公正维护正义的机制,但在现实中,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一个“公安做饭,检察院送饭,法院吃饭”的刑事诉讼流程现象。侦查权独大,“警察独大”的现象比较突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办案机关相互制约的机制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防止刑讯逼供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努力是非常必要的:

    1.加大对司法的投入,提升侦查的手段,侦查装备的更新。随着社会的变化,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作为维护安宁保障安宁的公安机关,办案机关的“硬件系统”也应当与时俱进,充足的物质条件和先进的侦查技术设备能提高案件侦破的准确度和效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充分的工作条件保障下,能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推动取证能力大幅提升。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大法定证据,也规定了一系列获取,使用证据的原则和规则。取证能力的提升,可以有效破除过分依赖口供的弊端,也就堵住了刑讯逼供的源头。“工欲利其事必先利器”。因为证据,始终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石。

    2.保持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相对独立。发挥检察机关,法院相互制约的监督作用。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修订案不断改善我们司法人员的办案理念,以此为契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三机关也根据社会法治状况的变化,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来强化三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在证据的审查方面,也明确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审判阶段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正面强化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从反面也要重拳出击打击破坏、践踏规则制度的行为。对纵容、指使办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负有监督、领导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轻则予以警告,纪律处分,重则交由监察部门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移送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杜培武案中,指示办案人员对杜培武刑讯逼供的原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某、队长宁某即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讯逼供罪。

    合力之下,必然能不断减少刑讯逼供暴力行为的发生。杜培武式冤案悲剧,不能再让它反复出现。党的十八大会议以后,随着我国坚决推行反刑讯逼供,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理念的推进落实,对刑讯逼供的治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我们期待着更多的进步。杜绝刑讯逼供,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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