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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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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涉黑案件的法律争议及辩护策略

    时间:2019-08-01 14:36:21 浏览:
    导读: 扫黑除恶专项执法如火如荼,净化社会风气,还社会安宁,还百姓安康。但个别地方个别的部门在打黑除恶指标的“高压”下出现了对法律理解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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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扫黑除恶专项执法如火如荼,净化社会风气,还社会安宁,还百姓安康。但个别地方个别的部门在打黑除恶指标的“高压”下出现了对法律理解的偏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参与世界经济版图的不断扩大,经济不断地蓬勃发展。在百花齐放百舸争流的大好经济形势下,在我们轰轰烈烈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也慢慢滋生一些毒害经济发展秩序,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秩序的“毒瘤——黑社会性质犯罪”。

    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党中央果断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出指示,领导全国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还社会安宁,还百姓安康。

    “扫黑除恶”,净化社会风气,相信没有人会不赞成,但是,个别地方个别的部门在打黑除恶指标的“高压”下出现了对法律理解的偏差, 将不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来定罪处罚。这些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已然引起了最高检的重视,最高检连发金牌强调:不是黑社会的一个也不凑数。并作出要求:各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因为这样的“误伤”趋势如若不及时制止,也会危害到我们经济发展的健康躯体,带来不可弥补的危害。

    那么,如何在这场如火如荼开展的“扫黑除恶”运动中减少误伤,真正做到对涉黑案件的不枉不纵,公正执法,既打击了真正为非作歹,残害百姓,肆无忌惮侵害广大百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又能为经济活动保驾护航,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充分厘清相关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法律争议。

     

    涉黑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律争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如何区分?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根据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有比较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

    (2)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

    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

    3)经济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

    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

    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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