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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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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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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滋病患者咬伤执行法官? 你这波操作摊上大事了!

    时间:2019-07-26 12:00:20 浏览:
    导读: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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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回顾】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6月17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对一起案件执行时遭遇聚众暴力抗法,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宋成与申请人倪某发生争执,宋成突然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倪某,在劝阻无效后,执行法官与法警上前将宋成控制。站在一旁的宋成儿子宋雨见其父亲被执行人员控制,心生怨恨,冲上前抓起执行人员刘福清的胳膊狠咬一口,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继而继续煽动亲友阻挠执行, 经查,宋雨确于2016年10月被诊断为HIV病毒携带者,并在接受相关治疗中。

    该案是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胜诉后,涉案房产却被非法占据用于生产经营。今年5月,该案正式进入执行程序,而该涉案房产负责人却一直拒绝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

     深圳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分析了此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艾滋病携带者宋雨咬伤法官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而众所周知,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且目前尚无预防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最重要的是采取预防措施。要避免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接触,切断其传播途径。而宋雨清楚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又在治疗期间,却咬伤执行公务的法官,具有让法官通过血液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故意。故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故意,宋雨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宋成不配合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而我们看新闻中宋成的行为,他明知法院法官在执行公务,仍故意殴打申请人,意图阻碍公务的执行,故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3.宋成的行为同时还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罪是打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行为上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而宋成负有协助法官执行的腾挪涉案房产的义务,其不协助执行,反而各种消极抵制,阻挠执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故其行为涉嫌触犯了本罪。由于本罪与妨害公务罪而言,后者系普通法,本罪系特别法。故宋成的行为最有可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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