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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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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后还驾车 亲人两行泪

    时间:2019-04-24 17:32:47 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2016年3月5日22时许,侯某某与杨某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一起喝完酒后,雇请代驾司机黄某驾驶侯某某的号牌粤S×××××小客车搭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5日22时许,侯某某与杨某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一起喝完酒后,雇请代驾司机黄某驾驶侯某某的号牌粤S×××××小客车搭乘侯某某与杨某一起返回广州市黄埔区。22时54分许,黄某驾驶小客车到达广州市黄埔区笔村斗元治安亭附近后,侯某某将黄某、杨某二人强行赶下车,并驾驶小客车撞开笔村斗元治安亭入村方向的栏杆,驶入广州市黄埔区笔村一纵路。22时57分许,侯某某驾驶小客车沿笔村一纵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一横路路口时,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闵某1当场死亡,闵某2受伤。侯某某在事故地点前方短暂停留,之后不顾赶来的治安员查询,驾驶小客车逃离现场,后被治安员和交警抓获。

    案发时,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265.8mg/100mL;所持机动车驾驶证为逾期未审验状态。

    【判决结果】

    被告人侯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分析】

    深圳知名刑案律师王平聚对这个案件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1、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死亡一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计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本案中候某某一开始请了代驾,表明其意识到饮酒后驾车有危险,但在距离目的地很近后强行把代驾赶下车,然后独自驾车进入村里,表明了其心态已经由过失转化成了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故虽然候某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因其非过失心态,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候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和交通肇事罪不同,是故意犯罪,其构成要件要求主观心态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是指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客观要件则是存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候某某酒后赶走代驾,自己驾车在村里有人行标识的道路行使,在已经已经撞坏治安亭栏杆以后,继续向前行驶,并造成过路行人一死一伤的行为,表明了其间接故意的心态,符合此罪客观构成。综上,候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维护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3、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多次要求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和家属的损失,一审开庭前筹措了80余万元的款项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和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后还驾车,亲人两行泪。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候某某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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