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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买卖毒品构成毒品犯罪吗?介绍者,出于中间人的地位,发挥的是介绍联络的作用,故其居间介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分清介绍者是受谁之托,介绍对象是谁,对毒品交易的作用如何,从而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我们(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1.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别: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有别于居中倒卖毒品。居中倒卖者,本身是毒品交易的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的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从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居间介绍的行为,在毒品交易中并非交易主体,其发挥的是联络作用,因其对毒品交易有帮助作用,故根据法律的规定通常被认定为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
2.居间介绍者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买者的,与毒品贩卖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者或者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进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种情形是:居间介绍者,在明知购毒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毒品,仍然接受其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3.居间介绍者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的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持有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持有数量标准是: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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