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且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走私氯胺酮(俗称K粉)1千克以上,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非法持有氯胺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而本案刘某某走私k粉35公斤(其中有18公斤k粉经王平聚律师团队辩护,法院采纳其意见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早已远远超于1千克的范围。经王平聚律师团的努力,法院综合考虑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对比其他案例和结合该案案情,该判决已是轻判,这是王平聚律师团队不竭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