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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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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9-03-23 17:56:56 浏览:
    导读: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 占有 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起刑点有两个标准,第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公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 占有 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起刑点有两个标准,第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第二是多次盗窃,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都属于多次盗窃的范围,也应当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2、盗窃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6、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7、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 破坏电力设备罪 的,择一重罪处罚。

      8、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9、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 交通肇事 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 交通肇事罪 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10、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 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1、盗窃技术成果等 商业秘密 的,按照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定罪处罚。

      12、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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