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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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林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曲之美”“桃美”减肥胶囊产品,通过郑某某等人在网上销售。郑某通过网络向其买家加价销售,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林某某,由林某某直接发货,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
2018年7月,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处查获“曲之美”减肥胶囊5609瓶、桃美胶囊4107瓶及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曲之美”、桃美减肥胶囊 中均检测出法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审理结果:林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郑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分析了相关的法律关系:
1. 林某某及郑某为何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销售了有毒、有害的食品,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但构成本罪必须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即“明知”其销售的是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实际生活中,保健食品也是食品的一个分类,是按照食品来对保健食品进行管理的。主打天然安全健康的减肥保健食品,销售者为了增加减肥胶囊的减肥效果,又要迎合消费者对食品天然安全的诉求,部分商人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西布曲明这样有减肥降脂的西药成分,而西布曲明本身是作为处方药进行管理的。这样违法添加处方药的行为,对消费者健康有很大的潜在危害。为了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国务院颁布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而西布曲明位列第一。
本案中林某某、郑某共同实施的销售“曲之美”“桃美”减肥保健食品胶囊行为部分,因其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
2. 林某某及郑某为何被处于5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销售金额3倍以上罚金刑?
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对违法者的罚金数额被修改为上不封顶。
本案中,林某某及郑某的销售金额达到22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了“其他严重情节”,因此法定刑升档,两人均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也处于销售金额3倍以上罚金刑,不可谓不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