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宁秀某以牟利为目的,加入多个“保健品生产群”,销售他达那非。2017年2月至案发,宁秀某在明知万某购入他达那非是用于生产保健食品并销售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仍向其销售6公斤,非法获利11400元。
万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租赁的民房内,将从宁秀某处购入的他达那非添加淀粉、苦味剂后,生产、加工“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雪域藏宝”、“第五元素”等保健食品通过微信予以销售。2017年7月中旬至案发,万某在明知其购入的“老中医片”中添加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牟利。
2017年5月至8月,万某将“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雪域藏宝”、“第五元素”、“老中医片”销售给邓某某,销售金额为65341.7元,其中销售“老中医片”30.82元。邓某某在明知万某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通过淘宝网店、微信销售给不特定的顾客食用。其中,邓某某通过淘宝网店的销售金额为51649.6元。
2017年6月至8月,吴某在明知万某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花费9470元多次从万某处购入“虫草鹿鞭王”、“虫草强肾王”,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给不特定的顾客食用。现查明,吴某通过淘宝网店的销售金额为30372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宁秀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3.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4.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名律解读】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宁秀某和万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宁秀某明知他达那非是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原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仍然将他达那非销售给万某供其生产、加工保健食品;万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在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他达那非;宁秀某,万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邓某某和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两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如果该食品、保健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范围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本案中他达那非是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