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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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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时间:2015-07-02 12:08:38 浏览:
    导读: 王某是一名香港籍中年男子,从事运输行业,在一家公司做经理。案发前其受香港某工艺公司委托,为该文艺公司运送一批塑胶制品的玩具到广东东

    王某是一名香港籍中年男子,从事运输行业,在一家公司做经理。案发前其受香港某工艺公司委托,为该文艺公司运送一批塑胶制品的玩具到广东东莞,在深圳一个关口过关时,被海关人员查获在玩具中加藏有照相机、摄影机等等电子产品,经查明,这些物品都是王某派人夹在玩具中的,偷逃税额高达55万元。

    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需要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一次分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法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武器、弹药、毒品、货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制品、淫秽物品、废物等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151152347条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并处应缴税金额15倍罚金。

    (二)偷逃税金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10年……

    (三)偷逃税款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进行罚金,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比以上规定处罚。

        另外需要声明的是,对于一个主体多次走私,之前都没有被抓获给予处罚,则案发后累计金额作出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对外贸易中对普通货物、物品的管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等普通货物、物品出入境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一般刑事责任年龄即可,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仍然希望或者是放任。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属于典型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从主观方面说,把大量昂贵的电子产品夹在玩具中,欲运输过关,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从客观方面说,其在玩具中夹杂携带大量的电子产品欲蒙混过关,违法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其逃税金额高达55万,故王某的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全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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