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时间:2013-10-18 14:18:27 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