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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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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_取保候审

    时间:2013-10-17 23:37:15 浏览:
    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第九十六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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