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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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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学者对“刺杀辱母案”的点评

    时间:2017-03-30 16:55:43 浏览:
    导读: 部分专家学者对“辱母杀人案”的评论王勇(苏州市检察院):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尽管觉得南方周末的报道与看到的判决有出入,法律

    部分专家学者对“辱母杀人案”的评论

    王勇(苏州市检察院):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尽管觉得南方周末的报道与看到的判决有出入,法律有硬伤,尤其是将民警到外面了解情况误报为离开现场,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相符,但报道的情况基本属实。一、十一名催债人非法拘禁于欢及其母亲六个多小时,非法拘禁时使用了严重的侮辱行为。十一名催债人的行为已触犯非法拘禁罪,而该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是拘禁中对被拘禁人有侮辱行为。直至民警到来,于欢及其母亲仍未能离开现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有防卫条件;二、有报道说,杜志浩脱下裤子并将生殖器塞到于欢母亲的嘴中,倘若属实,杜的行为就单独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判决书各方证言都只说露出生殖器,那么这个行为可以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从重情节评价;三、民警到外了解情况时,于欢曾试过逃离现场,但被对方阻止。这是冲突的起因;四、从伤情看,虽然杜志浩是侮辱其母亲者,但和其他人被刺的部位没有差别,且都只是一刀。

    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杜志浩的肝部创伤深度8CM,刀刺入较深。但结合侮辱行为已经结束、因未能离开现场而引发冲突、仅对身边限制自己自由的人员进行捅刺、无差别伤害对方等,母亲受辱只是诱因,急于离开现场才是主要动机。正当防卫一般要求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紧迫性、侵害性,而非法拘禁行为能否正当防卫有一定争议,但本案中非法拘禁行为显然符合攻击性(严重侮辱、肢体限制等)、紧迫性(深夜民警到场后依然没有离开)、侵害性,可以进行防卫。

    但对方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围堵逼债,没有暴力加害的的意图和行为,导致一死多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相当性。属于防卫过当,对被告人于欢判处无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

    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判决书认为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是不对的

    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及其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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