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全国热线
全国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刘某某走私毒品案的辩护

    时间:2015-11-17 13:26:24 浏览:
    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平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审阅了公诉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平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审阅了公诉人提供的所有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一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第一、关于刘某某走私201492211时按照老板“香港鸡”的指示走私毒品走私11公斤毒品,在这次走私案件中应定性为从犯,依照法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陈某某将6公斤毒品交给刘某某出境,刘某某在此只是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按照走私毒品罪帮助犯论处,应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在被告人陈某某手中手机查到的存有K粉走私数量记录,在没有查到相关的时间、地点、作案工具等关键因素下,仅仅凭借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手机数据记录,就认定刘某某帮助陈某某走私了18公斤K粉,是不能达到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的。

    第四、关于刘某某非法持有K274克的问题。根据刘某某在20140923日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在被侦查机关正式搜查刘某某住处之前,刘某某就自己主动交代了在卧室衣柜抽屉里有250K粉。对此,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在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