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平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本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仔细审阅了公诉人提供的所有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某。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一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第一、关于刘某某走私2014年9月22日11时按照老板“香港鸡”的指示走私毒品走私11公斤毒品,在这次走私案件中应定性为从犯,依照法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陈某某将6公斤毒品交给刘某某出境,刘某某在此只是起到帮助作用,应当按照走私毒品罪帮助犯论处,应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在被告人陈某某手中手机查到的存有K粉走私数量记录,在没有查到相关的时间、地点、作案工具等关键因素下,仅仅凭借被告人陈某某一个手机数据记录,就认定刘某某帮助陈某某走私了18公斤K粉,是不能达到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的。
第四、关于刘某某非法持有K粉274克的问题。根据刘某某在2014年09月23日的询问笔录可以得知,在被侦查机关正式搜查刘某某住处之前,刘某某就自己主动交代了在卧室衣柜抽屉里有250克K粉。对此,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在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