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深夜,北京东城区的警方突然接到群众举报,在某宾馆里有人正在进行假币贸易。人民警察闻风而动,迅速去制止了这场非法的交易。犯罪嫌疑人陈某就是在这次有群众举报人民警察参与的行动中被抓获的,当场从他身上搜出假币近五万元。把陈某带回警察局一审,陈某又交代了家里还有假币,警方又从陈某的家里搜出了十多万假的人民币。
对于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了非法持有假币罪。其是个选择性罪名,全称是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失主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以上三个环节作出了分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即处三年以下……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十年……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即处罚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在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对于4.7万元的定性不是很清楚,因为不知道是出售假币还是持有假币,从理论上分析存在多种可能性。而对于家中的14万人民币是比较确定的是非法持有假币。对于面额十多万的假币,应属于五万到二十万之间,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会被判处罚金。
另外说明的是,在本案中是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宾馆内有人在搞假币买卖贸易,并且刑法中还存在一个相关罪名:“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是不是在出售,及出售多少。所以,在陈某家中搜到的现金除非有确凿的证据,不能在定“出售、购买假币罪”而是要定“持有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