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段某中、林某君在占某、王某彩等人的介绍、操作下加入新加坡星星国际集团社交理财平台(以下简称星星)。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8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入门费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注册币来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段某中、林某君发展了陆某敏、赖某玉等人为下线,陆某敏发展了陈某华及徐某等人为下线。为方便从事星星传销活动,介绍发展更多下线,上述人员通过成立工作室、建立微信群、组织前往新加坡旅游等方式, 进行星星平台的宣传和会员招募。段某中、林某君发展152人,可计算涉案金额2167410元;陆某敏发展80人,可计算涉案金额1330870元;陈某华发展45人,可计算涉案金额537308元;赖某玉发展37人,可计算涉案金额753600元,5人于2018年5月被公安民警抓获。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段某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林某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陆某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陈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赖某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案中5人均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案中5人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800元到200000元费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
2.段某中、林某君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段某中发展3个层级,发展的人员超过120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对其量刑在5年有期徒刑之上;林某君发展的人员虽然没有三级,但其在段某中工作室中,协助其发展下线事实清楚,其行为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陆某敏、赖某玉、陈某华三人发展3个层级以上30人以上120人以下,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
3.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空间:
坦白:行为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认定为坦白。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出违法所得:体现了行为人悔罪的态度,减轻了危害后果。是酌定量轻情节。
缓刑的适用:根据法律规定,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本案中林某君被认定为从犯,法定刑落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档,陆某敏、赖某玉、陈某华等人均有坦白、退还违法所得、悔罪情节,可以争取适用缓刑。
从犯的认定:本罪只追究在传销活动中其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作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实施中其关键作用的人员;在本罪的共同犯罪里,也要分清每个人的作用大小,对危害后果影响的不同来区分确定罪与责。从犯是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林某君通过呈报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从犯的认定,从而得到有利的罪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