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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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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审现场 | 2.辩护人当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

    时间:2019-11-26 10:26:03 浏览:
    导读: 刑事审判的庭审现场,也是辩护律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主战场。

    刑事审判的庭审,于民众而言,是严肃,刻板,也是陌生和神秘的。庭审现场,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这对相爱相杀的法律人“华山论剑”的重要时刻,他们将在庭上就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做针锋相对的论证。

       2019年11月16日。汕尾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涉黑案件的审理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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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的庭审,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从第二环节法庭调查开始,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等人员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案件事实的查明,诉讼证据的展示,诉辩意见的发表及被告人的辩解陈述,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审判长询问被告席上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何意见?

          第一被告的当庭无罪辩解,犹如一块巨石投入平静的湖中,在每个人心中激起了层层浪。

    第一被告:“我没有罪。…不让我睡觉,讯问室中的冷气调至最低16度,我穿着一件单薄的短袖…感到寒冷,要求将冷气调高,但侦查人员并未将冷气调高..…”

    ..…

    仔细聆听着被告席上的委托人的陈述,辩护人王平聚律师不由得双眉紧锁。这是一个村民反对针对本村不法征地而到市里、省里上访表达心中诉求引发的案件,全部涉案人员均是村里土生土长,服务乡村热心村里公益的村民;潮汕民众信奉妈祖文化,在特别的日子里这些村民组织唱大戏,妈祖祭拜,凝聚村民,共建家园;村民或许不会用美丽的文字对人表达他们对家园的热爱,但是现在庭审上,经由被告口中这一桩桩一件件事情朴实的描述和案件卷宗里零星的记录,可以大致勾勒相互印证,这起案件并非如起诉书所说的“罪大恶极、恶贯满盈的黑社会”性质案件,极有可能是一起冤案。这个当事人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有罪供述,是遭受了刑讯逼供的结果。

        在第二被告接受法庭调查期间,相同的事情发生了。

    结束了第一被告的询问,审判长宣告将其带下法庭,随即宣第二被告上庭接受法庭调查。面对话筒,第二被告完全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带着哭腔,哽咽的描述了当时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形:

    “…他们用手机播放发烧的小女儿,头上贴着退烧贴,哭喊着“我要爸爸、我要爸爸”的视频给我看,让我赶快交代了就可以回去看女儿…我心如刀割,心乱如麻,我只想赶快说完回去看生病的女儿….”

     接着,随后的几名被告人都分别做了相同的受冻提讯的陈述,多名被告人不约而同地翻供和无罪辩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被告人在庭审上的供述,是法定证据之一。对被告人的口供,刑诉法要求在收集口供中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提取口供。

    同时,相关的解释规定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具体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激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例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而本案中让第一被告长时间穿着短袖上衣暴露在16度空调环境接受提讯,明显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面对庭审中各位被告的辩解陈述,北京来的张磊律师,湖南郭雄伟律师也同时做出了和王平聚律师相同的决定:向法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其当事人当时做出的口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审判长如何应对辩护律师的申请?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会被排除?静等下次开庭。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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