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上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然而一个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因为被相关人员举报,就可以跳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立刻动用刑事手段来处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一个新的具有巨大社会能量和光环的精英阶层---企业家。企业家是我们这个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企业家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多方面的风险威胁。而刑事责任的风险,也一直伴随在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经由不确定的违规或违法行为而点爆。也只有刑事风险,才会铸成企业家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下面说的这个案例,即是其中一例。
人物:老兵。某电缆厂厂长
“老兵”50岁出头,年轻时候当过兵,在军营这个“革命大熔炉”里锤炼了几年,退伍后进入地方电缆厂。接受过军营生活的熏陶,老兵表现出比同龄人更多的敢想敢干的血性。2010年,电缆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内外交困,濒临破产。老兵一划算,决定接过老厂长递来的橄榄枝,走马上任,做起了厂长。
2010年,在和上游原材料“某利铝业公司”建立了供货关系。3月和4月,老兵向铝业公司财务部递交了支票作为预付款,铝业公司发货员工根据财务部发出的发货单交付了货物,老兵也在提货一周内将现金货款共计22万打到铝业公司账户上,但未将发货单结算联交回铝业公司财务部。双方遂就此两笔付款产生纠纷。
2012年,铝业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老兵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老兵无罪。随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老兵犯诈骗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关押的老兵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的申诉,都被驳回了。坚信自己无罪的老兵刑满释放后,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进行申诉。
老兵2次未及时支付铝业公司货款的行为,究竟是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还是已经严重侵害了合同对方的财产性利益,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需要动用刑法手法来处置调整?老兵持之以恒的申诉,终于等来了法院再审此案的裁定书。再审的结果又会是怎样?(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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