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认罪,但辩称聘请水客的是石某某,其只是介绍陈某某、曹某某、黎某某给石某某,其没有发过工资给他们。其只是帮石某某打工。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应将本案的1000发气枪铅弹折算成200发非军用子弹量刑。2、侦查机关根据快递单查到的客户手上的19支枪来历不明,蔡某某、郑某、陈某某走私的28支枪认定是何某某走私的证据不足,均应从指控数量中扣除,被告人何某某走私枪支的数量应认定为37支;被告人何某某虽然在本案四名被告人中处于首要地位,但在整个走私团伙中的作用是低于阿田和石某某的,故应当依据被告人何某某在整个团伙中的作用对其适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但辩称其原先并不知道其所邮寄的是枪支,一直以为是普通的包裹。在其家中查获的1支枪及1000法铅弹是最后一次邮寄时被退回的,直到那时才知道其所邮寄的是枪支及铅弹,其只是送一次货收150元钱。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走私枪支的主观故意不明显。2、指控通过快递单查到的19支枪是陈某某邮寄的证据不足,应从指控数量中扣除。3、被告人陈某某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
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曹某某是从犯,其犯罪未遂,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曹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何某某的住址,使侦查机关能将被告人何某某捉获归案,故被告人曹某某有立功行为。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黎某某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
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黎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了何某某的住址,使侦查机关能将被告人何某某捉获归案,故被告人黎某某有立功行为。2、被告人黎某某是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