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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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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卖淫罪的刑罚适用

    时间:2019-03-25 10:52:59 浏览:
    导读:    强迫卖淫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根据 刑法 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刑罚处罚,总的分三种情况:

       强迫卖淫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根据 刑法 第3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刑罚处罚,总的分三种情况: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此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幼女卖淫的,或者组织他人卖淫集团的首要分子,等等。

      3.有前款所列五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此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此外,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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