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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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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卖淫罪的刑法条文

    时间:2019-03-25 10:52:59 浏览:
    导读:    组织卖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

       组织卖淫罪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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