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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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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聚律师团承办蔡某某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

    时间:2015-10-26 10:27:36 浏览:
    导读: 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王平聚律师团作为蔡某某的二审王平聚律师团。王平聚律

    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王平聚律师团作为蔡某某的二审王平聚律师团。王平聚律师团律师多次会见蔡某某、认真研究案卷、综合分析案情,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

    一、关于运输毒品罪

    王平聚律师团认为:在仍有罪责、作用更大的嫌疑人张某某在逃的情况下,不能拔高蔡某某的作用而认定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其并非本案主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畸重。

    首先,蔡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系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并非出资者、毒品所有者、起意者,更没有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示他人参与犯罪,处于从属地位。无论真正的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从犯的规定对蔡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1、收取毒品的行为

    蔡某某本人辩称及王平聚律师团依此主张的是,蔡某某开车载某卿一同前往甲镇之前并不知道(也无证据证实其知道)要去收取毒品,依照侦查机关调取的电话通话清单可知,收取的时间段内,仅有某卿和对方的多次电话往来,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蔡某某在收取毒品过程中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加之某卿本就系甲镇人,家也安置在当地,熟识路况,由其主导收取毒品属事实,也完全符合逻辑。

    2、分包毒品的行为

    如蔡某某所言,当从甲镇返回汕尾后,蔡某某才知道车内是毒品。对于分包毒品,蔡某某所实施的行为仅限于按照张某某的要求购买包装袋,起到的是边缘化、辅助性的次要作用。

    3、散取1公斤毒品的行为

    当张某某发现少一包毒品、黄某某说少了就少了、某卿说你懂什么的情况下,张某某安排蔡某某到指定地点拿一包过来。蔡某某没有像张某某一样的全局掌控权及决定权,没有像黄某某一样的建议权,也没有向某卿一样的否定权,他只是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去做了事,完全属于从属地位。

    其次,相较于某卿和黄某某来说,蔡某某的作用更轻微,一审将蔡某某列为与某卿同等重要的主犯且同样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而黄某某仅为15年有期徒刑,其主从犯划分没有依据,刑期量化更无任何说服力。

    于某卿,其能主导并联络上家收取毒品,并通过“你懂什么”等言外之意可知其知晓什么;其不仅有收货行为,还全程参与分包及运输,直至深圳地区才人赃并获,加之盛载毒品的行李箱及箱子里的衣服都是某卿的,其与涉案毒品共始终。同时,某卿归案后供述包括当庭,均避重就轻,且对于是否联系上家取货给出完全相反的回答并多次辩解,以推卸责任。于蔡某某,收取毒品时并不知情,仅以司机身份出现;分包毒品时系边缘性人物;其没有参与后续从汕尾到深圳的运输过程,两天后在汕尾因涉嫌和他人吸食毒品被查获。另外,蔡某某归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案情,对自身问题并未刻意回避,悔罪态度明显。二人的行为决定作用大小,一审将二人均认定为主犯且量刑相同,不合理、不合法。

    于黄某某,其事发前曾开口向张某某购买毒品被拒绝,后以“事成后免4万元”为代价,分别参与了分包毒品及全部运输毒品的行为,明显为知晓又动机明确。于蔡某某,在开始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后依照要求作出相应行为,但其全程没有任何获利,也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仅因和张某某私人感情较好,以帮忙的主观意思为之。二人无论从主观故意上还是从具体行为上看,蔡某某就连黄某某的作用都不及,却被硬性认定为和某卿一样的主犯并适用最高刑,而黄某某只是从犯且宣告刑仅为该档最低刑。

    也即,在张某某未归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在案的三个被告人分别定两主犯、一从犯,并分别宣告最高刑和最低刑,一审法院却对此没有任何分析和解释,让人难以理解,且严重怀疑该做法对蔡某某合法权利的侵害,提请合议庭注意。

    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王平聚律师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考虑蔡某某自身为吸毒人员、归案后如实稳定供述且当庭认罪等情节,漠视该罪名在本案中的法定及酌定从宽情形,以30余克非法持有量顶格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可谓不重!该罪名为天然无被害人的犯罪,请求贵院考虑并予以调整该量刑。

    三、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

    王平聚律师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容留现场房间的真正控制权人并非蔡某某,也没有重点核查并区分证人钟某某案发前一晚及案发当晚的吸食毒品情况,蔡某某依法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如陈某某所说(见2014年5月23日供述),5月17日晚,他和旋某先到了209房,当时酒店老板也在房间并正在吸食毒品,后又由酒店老板调换了大一点的房间306房。因此,王平聚律师团提出合理怀疑:如本案真实存在容留他人吸毒,有能力容留的人应该是酒店老板,而非没有登记、没有交费的蔡某某。

    另一方面,蔡某某、陈某某明确钟某某案发当晚没有吸食,旋某不确定钟某某是否吸食,钟某某自己陈述其未吸食,且蔡某某、钟某某供述印证了二人事发前一晚在别处分食过毒品。在没有证据证明钟某某案发当晚吸食的情况下,蔡某某容留二人吸食的情节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2012年5月2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根据本《规定》,一次性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才被追诉,在本案,酒店中并未达到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所以不应被追诉。

    退一万步讲,即便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并不存在其他加重情节,与众所周知的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等同类型案件相比,一审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过重,无法体现刑罚适用的公平、合理性。

    四、本案多处明显体现特情介入、控制下交付,更无法排除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等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形,在量刑时又未能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并从宽处理,以部分牺牲被告人本应有的人权保障为代价来打击犯罪,不符合刑罚谦抑性原则。

    一者,王平聚律师团再次要求侦查机关在不违反保密性原则的情况下,提交专案撒网及收网行动审批程序及主要方案,用以区别侦查机关在本案中进行了哪些合法的侦查行为,用以知悉本案可能存在的买方具体是谁,用以排除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用以了解本案毒品是否从头至尾可控且社会危害性有限。

    《破案报告书》等书证显示,本案是由深圳警方专案专办的,有收网必有撒网,但如何撒网无从得知。王平聚律师团可以确定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蔡某某参与了除本案外的其他环节,即前期侦查不可能涉及蔡某某。而2014年5月16日当运输毒品的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冲上来的不是交通警察,而是布控的、就在周围的禁毒刑警。从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没有任何部门就此作出任何解释。

    二者,如黄某某所说,其在楼下看到警察出现在附近,并告知了张某某。若该时段确属警察在执行专案行动,不排除张某某为了躲避追查而组织他人转移毒品,加之无其他证据证实涉案毒品系贩卖,完全有理由认为该案中的“运输毒品”实则为转移毒品行为,即本案定性将必然发生变化,对被告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三者,黄某某能够辨认出陈某某5月15日与旋某一同到罗湖口岸取毒资,而陈黄二人在共同参与了取毒资、旋某在参与了运输毒品后,都能全身而退,实属蹊跷。再看蔡某某的归案过程,也因陈、黄二人主动联系并前往蔡某某身边,恰恰赶上了派出所排查,将蔡某某抓获。一审判决仅指出对其“另案处理”并不合理,亦无法说服涉案其他人员。至于该二人是否为警方眼线,需要相应核实。

    五、虽然本案作为典型案件,在“6.26”禁毒日公开宣判,但不应以此从严从重处罚,也不应以此来评判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及不可更改性。请求二审法院就案论案,排开行政性或舆论性压力,依法重新确认案件罪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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