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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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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后获减6年刑期,看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的不同点

    时间:2020-04-02 09:51:55 浏览:
    导读: 这也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就是通过帮助国家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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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01 基本案情介绍

      林某,2013年就职于某保险公司,认识了客户古某,并为古某办理了多份保险。2016年,林某离职,在知悉古某的保险合同到期后,林某以保险公司内部有4年期高息存款项目,说服古某将退还的70万保险金交给其购买,同时支付了7万元作为第一年的利息。林某将获取的70万元中的40万投资在自己开办的汽车美容店,20万借与他人。林某花费100元制作了一份以古某为户名的70万元假的农业银行存折,交给古某。后古某需要提钱,被农行告知是假存折,因而向公安告发而案发。

     02 法院审理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犯诈骗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林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原二审裁定应予维持。

    林某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再审决定书。

       03 一审及二审中,林某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再审中,高院更改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林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原一审法院认为,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回到本案中,林某对以虚构事实骗取古某的70万元供认不讳,结合证人证言、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伪造的存款折能够证实,足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从保险公司离职后,虚构该公司内部有高息存款的事实,骗取了古某退保所得款70万元。林某将一本伪造的银行存折交给古某,除手中持有一本伪造的银行存折外,古某已完全失去了对涉案款项的实际控制。林某的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审中,林某辩解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古某的70万元的故意;自己是合法取得古某的70万元保险退还款,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自己的唯一过错在于制作了一张假存折交给古某。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林某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辩护意见。

    04 再审中为何未认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再审法院认为,林某的供述证实,其是因投资汽车美容店才骗取古某的款项,且需要每年支付利息,期限是4年,到期后需要归还本金,并在骗取保险退还款后即返还给古某第一年的利息7万元;

    客观上林某在骗得涉案款项后并未逃跑、挥霍,也未将款项用于违法活动,导致认定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确凿,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认定林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林某指使他人伪造银行存折且面额超过1万元,认定林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05 再审改判的意义

    2019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原审上诉人林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

    本案再审中,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或是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构成犯罪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论证了当事人林某构成刑罚程度相比诈骗罪更轻的伪造金融票证罪,成功地说服法庭将林某的刑期从10年降至4年,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意见意义重大。

    这也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就是通过帮助国家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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