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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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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义气”操刀打架而入刑,不值得!

    时间:2019-05-07 16:04:49 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 钟某,铜陵人 ,无业。2010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5月3日因涉嫌 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

        钟某,铜陵人 ,无业。2010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5月3日因涉嫌 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公诉机关批准逮捕。2015年10月24日18时许,李某平(已判刑)在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金口岭矿对面处,看见在淮味牛肉汤店内吃饭的被害人张某、季某,李某平进店向张某索要150元欠款,张某否认,双方为此争吵进而发生了互殴,李某平觉得自己吃了亏,即电话邀集被告人钟某、汪某及吴某、等人过来帮忙。钟某、汪某等人每人手持一把砍刀到达牛肉汤店,与李某平等人一同对张某、季某等人追砍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钟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季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打砸铜陵市九玖龙虾店,同年8月公安机关对其寻衅滋事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张某、季某经自行协商,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说法】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给出了其中的法律分析:

     1.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客观表现有四项。其中第一项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此项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本案中钟某因李某平电话之邀持刀追砍张某,季某,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此矛盾非由被追砍者故意引发,被追砍者也不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2. 从量刑来看,在共同犯罪中,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在案件审理期间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无故实施持刀追砍被害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不符合使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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